經營範圍 | (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二)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機械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四)為其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諮詢服務;(五)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六)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a)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公司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b)為公司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七)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採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並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八)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後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可在國內外採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50%;(九)為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公司、公司的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十)在公司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公司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從公司的母公司進口與公司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十一)為公司所投資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十二)為公司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後服務;(十三)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公司進口的母公司產品;(十四)經營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進出口;(十五)醫療器械設備的租賃;技術服務。(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以及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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