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發布《中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白皮書》,提出要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小微企業資本補充渠道,穩步推進新三板發行與交易制度改革,有效發揮新三板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股權融資方面的作用,構建多元融資、多層細分的股權融資市場。
「新三板對於企業的盈利性沒有具體指標的要求,融資具有『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特點,與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相契合,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哲26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偏好、審批流程以及貸款追責機制等其他體制原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新經濟企業都很難通過商業銀行貸款獲取足夠的資金支持。
如是金融研究院宏觀策略高級研究員葛壽淨26日對記者表示,過去幾年,新三板為我國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了良好的渠道並且成效顯著。截至2018年末,新三板掛牌公司10691家,其中小微企業占比超過60%。值得一提的是,新三板掛牌公司歷年累計完成10022次股票發行,融資4691.84億元,其中3383家小微掛牌公司發行融資1246.54億元,一批處於研發階段或者虧損階段的小微企業也通過新三板順利實現融資。
「從直接融資渠道來看,新三板構成了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小微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重要平台,受高成長高風險的特徵影響,這類小微企業無法滿足A股上市的要求,同時也難以滿足在間接融資中銀行的信貸審核要求。因此,新三板服務小微企業的直接融資平台作用更加凸顯,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金融市場的重要一環。」湘財證券研究所宏觀研究員祁宗超26日對記者表示。
不過,當前新三板仍存在一些問題,諸如流動性不足、定價功能不健全、預期不明確等,影響了市場融資功能的發揮。祁宗超認為,新三板也在試圖通過完善交易機制等措施來改善自身的融資環境,更好地為小微企業服務。
劉哲也表示,目前,新三板在交易活躍性和市場價值發現上還存在不完善之處,需要優化新三板的發行制度和併購重組機制,降低資源對接成本,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同時適時促進新三板與科創板聯動發展,提升市場參與的積極性。
此次提出穩步推進新三板發行與交易制度改革,體現出監管層關注並解決這些問題的決心。葛壽淨分析稱,以流動性問題為例,當前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一方面是因為新三板掛牌企業較小,披露信息不完善,市場無法對其進行較為準確的定價。另一方面,由於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少,因此推進新三板發行制度與交易制度改革,能夠有助於提升新三板掛牌企業定價準確性,吸引投資者在新三板尋找投資機會,進而提高板塊的流動性。
伴隨《要約收購指引》的發布,新三板實施要約回購制度的規則準備工作就緒。
2018年年末,全國股轉公司發布《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回購辦法》),以專章對要約回購制度進行了規定,並明確其有關操作流程參照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辦理。
新三板股份回購分為三類,分別為以競價或做市轉讓方式回購股份、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和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前兩類股份回購已有多個實施案例,唯有要約回購一直在等待細則出台。
此前,《回購辦法》實施的首個季度獲得市場積極響應,但也引發了新的問題。全國股轉公司結合監管實踐,對市場熱議的「對敲」等變相實施定向回購的行為予以整治,並從回購價格、回購規模、信息披露和加強監管等方面做出進一步優化安排。
根據此次全國股轉公司公告,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應當依據《回購辦法》關於要約回購的相關規定進行,涉及要約具體操作流程的,參照《要約收購指引》及中國結算有關規定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要約回購期限不超過12個月,自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之日起算。在回購期限內,掛牌公司可以擇機啟動要約流程;回購期限過半,要約期限仍未開始的,應披露相關說明公告。
業內專家表示,要約回購能夠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並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一方面,一些掛牌公司由於不滿足二級市場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條件,如掛牌以來無交易無收盤價、競價方式下董監高或控股股東等意欲參與回購,以及為減少對二級市場價格的擾動、欲以固定價格進行回購等特殊考慮,對要約回購的需求較為強烈。另一方面,相對於其他方式,要約具有更加公開、公平的特點,實施要約機制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全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