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宇博智業市場研究中心了解,儘管香港市場財富管理的需求量巨大,但目前為止私人信託在香港信託業資產中所占比重極低,受當地過時的法律及政策影響,絕大多數財產委託人均傾向於選擇信託制度更為寬鬆的離岸市場,如開曼群島、BVI、澤西島、新加坡等。香港信託法框架中《受託人條例》和《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分別制定於1934和 1970年,多年來未有重大修改,當中部分條文已不符合現代信託的需要,阻礙了香港財富管理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為改變現狀,吸引大量高淨值客戶赴港設立信託,推動財富管理業務興起,2013年香港對上述條例進行了修訂,具體要點如下:
閱讀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中國商業銀行財富管理中心發展現狀及構建策略研究》
要點一: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利。新法允許受託人委任代理人,及為信託財產投保等修訂極大的拓寬了受託人的可操作範圍,使其可根據需要靈活的與其他專業金融機構進行業務交叉,為客戶提供更為全面、優質的服務;同時,新法給予了受託人收取酬金的權利,使其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可以從信託基金支取酬金,從而更有動力對信託財產進行積極管理;此外,新法還下調了信託財產投資項目的准入門檻,擴大投資標的範圍,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託財產的整體收益水平。
要點二:適當制衡,以確保受託人妥善行使新的權利。新法對於受託人應當具備專業能力及盡到的法定謹慎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並列明受益人無需經法院批准即可委任和辭退受託人。通過上述條款的修訂,在港設立私人信託的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將得到更為有效的保障。
要點三:廢除反財產恆繼規則及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取消反財產恆繼規則意味著在港設立信託的委託人將不再受80年固定財產恆繼期的嚴苛限制,此項修改旨在容許香港成立永續信託,以吸引希望財富永續傳承、有意設立家族信託的高淨值人士;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早已過時且相當複雜,廢除此項舊例旨在取消對於信託收益累積的時間限制,將清除委託人在港設立信託的一項重大障礙。
要點四:引入反強制繼承權規則。新法規定:如信託已列明受香港法例管制,則海外的強制繼承權規則不會影響委託人生前將流動資產轉移至該信託的有效性。此舉旨在為在港設立信託的委託人(立遺囑人)提供更大的確定性,對於那些實行強制繼承權國家和地區的高淨值人士,香港的反強制繼承權安排將具有很大吸引力。
中國報告大廳、宇博智業市場研究員表示,此次香港信託修法是基於對財富管理行業廣闊發展前景的預期而進行的積極調整。近年來,大陸地區高淨值人士數量快速增長,財富管理需求激增,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眾多金融機構也紛紛看好其中蘊涵的業務機會。然而,與香港情況類似,由於現行《信託法》制定時間過早,對相關行業的繼續發展現已產生阻礙。首先,目前財富管理市場參與者眾多,本質上均運用了信託原理,但除信託公司外的其他機構(商業銀行、基金公司、第三方理財等)卻不受《信託法》約束。而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則限制了信託公司受託管理資產的類別,導致財富管理業務僅能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和委員建議啟動《信託法》修改程序,課題組組建及調研工作也在進行之中。可以預見,此次信託修法將引領全行業步入全面升級階段,內地財富管理市場也將獲得跨躍式發展,相關政策動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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