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網際網路加速金融行業技術轉型,新風險隱患也伴生而來。部分跨境網際網路券商利用網際網路平台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其業務模式長期受到質疑,不僅缺乏境內開展業務所需的相關牌照,更缺少國內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約束,對投資者來說存較大風險。
在網際網路科技的驅動下,網際網路理財為投資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理財新渠道。網際網路金融與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契合了新一代「數字原住民」的個性化投資理財需求,促使網際網路理財在個人資產配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網際網路理財是金融科技賦能財富管理,推動數字普惠金融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的重要體現。網際網路金融有其獨特的優勢,如便利、快捷、惠及人群廣泛,但網際網路理財存在分類不清、重營銷請風險提示、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等亂象。
如今,80後、90後甚至是00後正在崛起成為理財業務中的生力軍,而作為最廣泛接觸網際網路的用戶,便利的體驗讓越來越多的年輕投資者傾向於通過網際網路平台購買投資產品。
跨境網際網路券商的業務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少質疑。根據現行政策法規,我國禁止個人投資者直接從事境外投資,每年每人的換匯額度為5萬美元。從2017年1月1日起,個人辦理購匯均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申請書》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在國際條約方面,即使是在相對寬鬆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中,允許服務提供者在他國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但仍要求服務提供方在對方國家完成註冊申報或取得該國監管部門的授權。完全開放跨境金融投資是不存在的。開放跨境金融業務並非各國、各地區的一貫做法,未能形成法律確信,並非國際習慣法。而與跨境商業服務最直接相關的國際條約,當屬我國加入的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根據GATS,「金融服務」屬於服務貿易。GATS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商業存在;(2)跨境交付;(3)境外消費;(4)自然人流動。除特定金融服務外,我國未承諾其他金融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
央行對在境內從事被禁止或尚未開放的金融業務,以及在境外設立未在境內持牌的跨境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定性和取締並未違反國際法。因此,目前網際網路跨境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展業的行為存在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其行為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犯罪。
面對已知的法律風險,監管層或將加速完善規則,加強監管執法。2021年10月,針對人民網報導富途、老虎等網際網路券商在中國境內經營活動中的風險情況,據了解,證監會等監管部門正著力完善相關監管規則,將依法對此類活動予以規範,加強監管執法,全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21年10月29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符合相關情形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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