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強監管透明度,上交所日前在其官網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試行)》。
上交所稱,《評價辦法》的指導原則是堅持客觀公正,儘量減少主觀因素或經驗判斷的影響。為了保證評價過程的客觀公正,上交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評價主要採用定量計分的方式進行,並結合一定的消極條款,綜合確定上市公司的監管分類。為了減少主觀因素的影響,評價時採取定量計分與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相掛鉤的方式進行。評價期內公司發生違規情形的,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給予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然後按照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對應的扣分值扣除該公司的評價計分。
《評價辦法》包括總則、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實施、附則共五章27條。《評價辦法》第三章明確了評價的標準。評價標準堅持定量原則,主要採取定量計分與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相掛鉤的方式進行,針對評價期內公司受到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按照既定的扣分標準扣除該公司的評價計分。評價標準同時規定了評價過程中的消極條款,即直接被劃入某監管類別的特殊情形。
《評價辦法》中的評價適用範圍不局限於上市公司層面。《評價辦法》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評價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與之相關的規範運作情況,還包括上市公司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和相關規範運作情況。評價適用範圍未局限在上市公司層面的主要考慮因素是,信息披露工作不僅與上市公司本身相關,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範運作情況,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情況等密切相關。
《評價辦法》引入公司自查機制。《評價辦法》第四章「評價實施」,規定了評價期結束後上市公司應當對評價期內被上交所採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情況、是否觸發消極條款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加分的情形等進行自查,並向上交所報備。
《評價辦法》引入加分因素。《評價辦法》第三章「評價標準」中,規定了評價計分時考慮的加分因素。《評價辦法》的扣分項目主要針對上市公司被採取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情形,但若公司在評價期內未被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且無觸及消極條款的情形,則需要引入酌情加分因素,才能準確劃分上市公司的監管類別。加分因素主要考量上市公司的自願性信息披露情況、給予投資者回報情況、主動與投資者溝通交流情況以及獲得的各項專項獎勵等。
《評價辦法》淡化對財務或經營指標的考量。在《評價辦法》第二章「評價內容」、第三章「評價標準」中,均未將上市公司財務或經營指標作為評價的主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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