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告大廳了解,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造成。鑑於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
合同工臨時工不允許執法
近年來,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出現多起暴力執法,甚至造成人員死亡的惡性事件,受到輿論高度關注。
有基層城管執法人員也稱,受編制數影響,目前在城管等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部門,仍聘有較多「協管員」。按要求,協管員負責協助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情況、口頭制止糾正、配合執法取證等,不具有單獨執法和處罰權力,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部分協管員「越界」和「越權」現象。
袁曙宏在文中指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對全國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清理,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應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組建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
袁曙宏談到,針對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需釐清執法機關職責權限,整合執法主題,努力實現執法機構的精簡和統一;並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推進執法重心向市縣政府下移,提高基層政府執法能力,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的基層執法力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也專門解釋,「相對集中執法權」需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能不設的不設,能合設的合設,一個政府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原則上歸併為一個機構。
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
袁曙宏還直言: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造成。
對此,袁曙宏提出制定具體執法細則、裁量標準和操作流程,做到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標準化管理,並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罰沒收入管理、執法爭議協調等制度。同時,制定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對執法自由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和嚴格規範,並公布執行。
袁曙宏還指出,需加強財政對執法經費的保障,並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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