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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官員強姦幼女案細節:用紙堵小孩嘴實施姦淫

2013-01-02 10:56:58 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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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在大關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次庭審是刑事部分,量刑成為2個多小時庭審的焦點。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將擇期公布判決結果。

  庭審結束後,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向記者介紹,在庭審中,原告方提出一個新陳述,指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為了防止小孩哭鬧,用紙堵住了小孩的嘴實施姦淫,屬於情節惡劣。被告人的代理律師未接受記者採訪。據了解,被告方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今年9月24日,大關縣法院對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將4歲幼女擄至家中實施強姦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結果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之後,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

  由於雙方已經在10月25日達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馳一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受害方已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此次再審開庭僅審理案件的刑事部分。

  焦點

  律師 控辯分歧主要在量罪

  4日,陳維鏢告訴記者,庭審中,控辯雙方對定罪沒有意見,分歧主要在量罪方面。他說:「檢察院認為應在10年以下,辯護人認為應在5年以下,我認為應在10年以上。」陳維鏢提出了兩點理由:一是小孩第一次哭鬧時,郭玉馳把小孩放在遠處,後來又抱走,這具有暴力性質;二是郭實施姦淫時,用紙堵小孩的嘴。

  陳維鏢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說,強姦未成年人要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強姦未成年人要從嚴懲處。

  對於郭玉馳的律師提出的「一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應該輕判」,陳維鏢認為,這只是酌定從輕的情節,不是必須的。

  陳維鏢稱,檢察院和他在從重處罰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認定情節是否惡劣方面,檢察院認為只是社會影響惡劣。「結果估計不會樂觀」,陳維鏢說,只要量刑在10年以下,將繼續抗訴。在這一點上,他和受害人家屬的意見是一致的。

  對於宣判時間,陳維鏢稱可能是6日,具體還要等通知。

  家屬 對宣判結果不樂觀

  受害人母親表示,她現在對宣判結果不樂觀,聽了被告人律師的陳詞後感覺可能會輕判。被告人律師要求減輕處罰,理由是被告人郭玉馳坦白罪行。

  她告訴記者,被告人律師稱,事情是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前發生的,不應從嚴處罰,並稱這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但她還提到,檢察院表示審判是在意見出台之後,可以從嚴處罰。

(本文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書面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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