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不是貨幣,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
《通知》首先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還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網際網路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對於上述規定,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比特幣在國內交易均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而《通知》的出台,則意味著監管機構將卡死第三方支付這一重要的比特幣支付渠道,有效遏制比特幣的人為炒作。另有比特幣炒家表示,《通知》將重挫目前比特幣在國內的交易價格。
針對比特幣交易,人民銀行還進行了特別的風險提示: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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