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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雅賄」案情剖析 贗品也成洗錢工具

2014-01-01 09:22:20 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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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4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被組織調查。時隔半年,今年1月6日,中紀委監察部機關報《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文章,對倪發科案件進行剖析。在案件司法程序尚未終結前,由中紀委機關媒體披露具體案情的現象並不多見。

  有分析人士告訴記者,此舉原因是倪發科案極具代表性的「雅賄」現象突出,而中紀委在反腐格局中以此案作為警示,告誡官員勿存僥倖心態,以變種賄賂方式行貪腐實質。

  據報導,在倪發科案件中,動輒幾十萬上百萬的玉器和書畫,成為一筆筆受賄的鐵證。除倪發科,被稱為「河北第一秘」的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李真、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著名「裸官」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等大要案中,均存在「雅賄」。

  「雅賄」案情剖析

  「雅賄」,古已有之,明清最盛。據記載,明朝政府規定可以書畫折抵俸銀,遂衍生出以書畫賄賂的高潮。至清朝,經營書畫、玉器和古董等的北京琉璃廠幾乎成為賄賂「掮客」的集中地。

  「玉石滿足了我對它現實價值的貪慾感和對收藏價值的期盼。好的玉石玉器資源稀缺,不可再生,物以稀為貴,給後代留些有價值、有文化藝術品位的優秀作品和財富,遠比留其他錢財更安全,也更有價值和意義。」倪發科自我解剖時曾如是說。

  倪發科所言最具官員接受「雅賄」的實質,即收藏品比直接收受錢款更加「安全」。

  閱讀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1-2016年中國寶石、玉石開採市場研究前景預測報告

  除玉石外,倪發科還先後收受了90餘幅名人字畫

  在本報獨家報導的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原副局長馬俊飛受賄案件中,其亦曾委託妻弟購買黃金製品,以轉移大量現金給自己帶來的精神壓力。

  在慕綏新案件的受賄數額中,各種用玉石雕琢的龍、鳳、馬、麒麟等收藏品幾乎塞滿了其家中的一個屋子。

  李真案宣判後,其受賄所得的收藏品及珍貴物品拍賣會曾經轟動全國。其涉案物品共分九大類,包括金銀製品74件、名人字畫65幅、翡翠玉雕48件、工藝製品95件。其中價格最高的物品之一是一個翡翠擺件,起拍價高達19萬元。

  在文強案中,贓物展示會上展出了36件現代工藝品、9件文物和69幅字畫。

  周金伙相比倪發科則更為「瘋狂」。據最高檢察院下屬的《方圓》雜誌報導,福建一位壽山石收藏家曾透露,周金伙至其案發前近30年福州出土的壽山石名品,差不多有三分之一落入其手。該收藏家曾親眼見過周金伙收藏的四塊壽山石,每塊價值都在200萬元之上。

  「雅賄」真的安全嗎?從倪發科的表現中可以找到答案。

  據報導,倪發科收受大量價值不菲的玉石、字畫後,內心也曾彷徨、恐懼過。

  早在2005年,安徽省委巡視組到六安市巡視時,聽聞風聲的倪發科便要求黃某某把他送的幾幅字畫先拿回去,兩年後,倪發科居然又把字畫要回。 2012年7月,倪發科得知可能被調查,於是將部分玉石退還給了吉立昌,兩個月後以為調查停止了,不僅收回了之前退的玉石,而且「忍不住」又順手收了3塊大的玉石。

  洗錢「貓膩」

  「雅賄」盛行,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比收受現金更加隱蔽;在物品價值鑑定環節上,因為專業性強,辦案機關處理起來更為複雜。

  在種種原因中,像倪發科、周金伙、慕綏新這樣因為愛好而收受賄賂的案例並不在多數。大多數情況,是為了轉移視線、滿足貪慾,受賄者本人並不具備對收藏品的鑑別能力。

  在李真案受賄物品拍賣會上,充斥著很多贗品。當時有專家鑑別後認為,李真收藏的徐悲鴻的《鷹圖》、黃胄的《驢》及劉墉的《十三行真跡》均為贗品。

  文強案庭審中,爭議最大的一個焦點問題是曾被鑑定為價值高達364萬餘元的張大千「青綠山水」畫。文強當庭否認該畫作為真品。後經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對該畫的技術、質量鑑定後,結論為:該畫為一般仿品。

  貪官收受的行賄物品中,假煙、假酒和假字畫不乏案例。但並不能將此種現象簡單歸結為貪官素質問題,因為贗品現象背後隱藏著很多的「貓膩」。

  本報記者在北京多個經銷古玩、字畫的著名商區採訪時,部分經營者透露,名人字畫、古玩、玉石製品等收藏品實際上成為了洗錢的工具。

  以贗品為工具的洗錢流程可分為兩個:

  其一,首先將贗品通過不合法的鑑定渠道鑑定為真品後,送予受賄者。然後,行賄者再以受賄者名義將該贗品交給拍賣公司拍賣。行賄者指定一競買人,競買人舉牌高價競買。如此,受賄者以隱秘方式獲得錢款。

  其二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玩術,即受賄者將歸其所有的贗品存放在某經銷商處,有行賄者意圖行賄時,受賄者或直接或間接地告知自己有收藏雅好,同時指定特定的經銷商。行賄者從該經銷商處高價買得贗品,經銷商獲得一定提成。行賄受賄過程即告終結。

  除了贗品被作為洗錢工具外,真品亦有可能被作為同樣工具,其渠道亦有二:

  其一,行賄者將真品、真跡放置特定經銷商處,以贗品價格銷售給受賄者;

  其二,仍然藉助拍賣會,進行圍標,即競買人均事前安插好。將真品、真跡以超低價格起拍,受賄者或其代理人經過象徵性幾輪舉牌後,最終以絕對低廉的價格拿下該拍賣品。

  一位曾經偵辦過此類案件的檢察人員告訴本報記者,上述「貓膩」給辦案過程平添了許多障礙。很多經銷商在售賣收藏品時是不會開具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的,如此,一旦查獲貪官受賄物品為贗品時,無法證明其中的受賄環節,若按贗品定罪,則有輕縱之嫌。

  上述檢察人員亦表示,隨著技偵和監控手段的提高,不少貪腐案件的突破性線索也是從拍賣公司或經銷商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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