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即日起,路上遇見不得跟蹤,形同陌路人,不得打招呼。若有打招呼,打招呼方不得追究被打招呼方法律責任。」……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內容,來自一份分手協議。
2011年6月2日,老張和方小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寫下這份「分手協議」。本以為再無瓜葛的兩人卻因這份協議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近日,這場官司終於有了最終結果。
浦江人老張已婚,家境富裕。2001年,他和方小姐好上了。
老張說,2005年,他出了50萬,給方小姐買了一套位於浦江市中心的房子。面積135平米,屬於浦江的高檔小區。
現在,房子的價值已經翻番了。老張找了一家評估公司,2011年兩人分手時,房子市價已經超過百萬元了。
分手了,房子當然要拿回來。何況有一份分手協議在手。老張和方小姐的分手協議中不僅規定了「見面以後不許打招呼」,還有更重要的一條:「方某擁有的**豪苑無條件過戶給張某,2011年8月底前辦完。」
簽完協議第二天,方小姐就把房產證和鑰匙都給了老張,老張就把這套房子租了出去。
讓老張想不到的是,2013年1月15日,方小姐補辦了相關證件,偷偷把房子賣了,房款自己留著。
老張請了律師,拿著「分手協議」把方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分手協議有效,並判決女方賠償房價款約136萬元。
法庭上,老張拿出一疊資料,上面記載著自己在方小姐身上花的錢。老張說,兩人在一起的第二年,他就給方小姐40萬元在浦江開專賣店,之後又給她弟弟20萬元開廠。2005年買了房子,2008年給她買了車,2009年又給她在義烏開了一家店。
「從2008年開始直到2011年5月兩人關係不好,每個月存1000元到她的帳戶。」
對此,方小姐雖然沒有出庭,但是她通過律師幾乎完全否認。說這套房子是自己出資購買,方小姐的律師拿出了首付款證明以及後期的按揭證明。
「她一個月工資也就1000~1200元,根本沒能力支付房屋按揭,都是我在付。」老張說,房子的首付款都是自己取了現金讓她去付的。
「她有存款的,另外的錢是借的還是貸款,我也不是很清楚。」方小姐的代理人說。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意見和協議書內容,原告老張與被告方小姐簽訂的協議書是基於雙方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形成的,兩人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對老張與方小姐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對於老張要求確認分手協議有效,法院不支持。
根據法理,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在這個案件中,因雙方協議書引起的債務糾紛,老張的請求權基於不具有正當合法性,所以對原告要求方小姐賠償房價款損失的訴請也不支持。
法院駁回老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二審判決下來了,維持一審原判。老張很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