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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路徑已基本成形 待政策落地還需時日

2015-01-02 14:09:11 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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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消息稱,在多方訴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銀監會牽頭制定的P2P管理辦法已基本成形,與市場流傳版本相比,其內容更為框架性,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雖非市場所期待的「細則」,但對於P2P關心的註冊門檻、資金存管要求、信息披露、業務經營範圍等,《辦法》應都有了明確的監管原則。

P2P

  這也是基於P2P這一新興業態的監管尺度。P2P的監管辦法,蘊含於《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理念下,將塑造整個P2P行業的基本規則。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導》意見指出,P2P為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實行負面清單制,在嚴禁十幾項業務的同時,也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創新業務予以空間。同時,《辦法》強調市場自律為主,遵循「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地方金融辦負責風險防範與處置。這意味著P2P將不發牌照,而是採取類似小貸協會的管理方式,推動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

  「總體來說比預期的寬鬆,算是利好。」一位拍拍貸的人士說。據財新記者多方確認,《辦法》將不對P2P公司設置註冊金門檻。此前,市場預期P2P將設置 3000萬-5000萬元的資金門檻,「我國85%的P2P平台都沒有達到5000萬的註冊資本,而如果以實繳註冊資本5000萬為準入門檻,更是有 90%平台都不達標。」一位業內人士說。

  中國已是世界上P2P最多的國家,P2P的貸款餘額已逾5000億元,但風險不容忽視,出風險的P2P已占到總體的30%。據第三方機構網貸之家報告,截至11月底,正常運營平台為2612家,11月當月新增問題平台79家,累計問題平台數量達1157家。2015年1月-11月,問題平台涉及的投資人約15.7萬人,涉及貸款餘額82.7億元。

  「P2P確實是最難出監管政策的網際網路金融業務。」一位P2P資深研究者指出,多家P2P公司都被監管部門多輪密集調研和參與討論過,每一個版本的傳出都引起行業巨大的爭議與反彈。監管過嚴會抑制創新積極性,也會催生新的監管的套利行為。但監管過松,又不利於防範好風險。「適度、合理的監管很難把握。」

  P2P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式的管理,成為大部分平台的監管訴求。」零壹研究院《2015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中指出,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由於監管政策不明,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成為新老平台共同的困惑,並可能導致逆向選擇的問題。

  2014年9月,時任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岩岫公開表示,P2P監管有十大原則,其中包括不得建資金池、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和收益作出承諾,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等。

  2015年3月,市場消息稱P2P的監管細則細化為:不得進行平台自融、不得超過10倍槓桿融資;不得自我擔保;不得進行拆標等。

  2015年5月,多位P2P公司收到過P2P監管辦法的草案,P2P不得從事關聯方融資、歸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向非實名用戶推介項目、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期限進行拆分、對相關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處理或發售理財產品、將融資項目的收益權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

  一位P2P研究人士指出,從法律上講,P2P交易中廣泛存在的平台自融、債權轉讓、期限和金額錯配等交易內容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犯罪,因此一直爭議很大。

  目前可能的「負面清單」是指十幾項P2P禁止性業務,包括P2P將不得進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實名用戶推介項目;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同時,P2P也將不得銷售理財、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有一些混業經營的P2P公司,將面臨挑戰。

  《辦法》並未明確禁止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未禁止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這對於同樣面臨「資產荒」的P2P公司而言,是一個重大利好。

  據財新記者此前了解,在中國場內資產證券化難以推動的同時,場外市場則十分火熱,享有重大的套利空間。這些債權、應收帳款、融資租賃等金融資產,通過金融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對接P2P平台,形成了「真正的影子銀行」。(見本刊報導「場外ABS興起」)

  在P2P平台上的債權轉讓,是把債權的基礎資產和收益權分離,把收益權再次出售給投資者。對此,有接近證監會人士認為,由於產品做了二次剝離和分銷,容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條件的限制,因此不應該被允許。但也有接近銀監會人士認為,現在這類業務還需觀察,因此不應「一刀切」禁止。

  前述接近監管人士還表示,由於股災的影響,這次《辦法》新增了以往都未討論過的一項,即明確禁止P2P參與股票市場配資業務。

(本文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書面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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