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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發展需要立法保護 改革創新現有多項管理制度

2016-01-02 10:12:35 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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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隨著《中醫藥法》正式通過,記者第一時間採訪長期關注、致力於該部法律出台的中醫藥專家、法律專家等,共同解讀這部法律的亮點、突破、意義和未來。《中國的中醫藥》白皮書顯示,我國中藥產業快速發展。在「十二五」時期,全國的中藥工業總產值以20%的速度遞增,到2015年,中藥工業總產值達到了7866億,占我國醫藥工業總產值將近1/3,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

  中醫發展需要立法保護

  某種程度上講,擁有中醫和西醫兩種方法,才是我們的比較優勢。再不立法保護中醫藥,中醫藥的國際標準都有可能不再是我們說了算,到時候恐怕悔之晚矣

  25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表決,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對於中醫藥行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立法保護,對中醫的發展至關重要。近代以來,隨著西醫的傳入,中醫的地位不斷受到挑戰,甚至有存亡之危。1917年,余雲岫在《靈素商兌》一書中,就主張「廢醫存藥」。自此以後,社會上歧視中醫藥、否定中醫藥、取消中醫藥的說法和做法一直不斷,一有風吹草動就引發存廢的爭議。鑑於中醫的生存環境堪憂,中醫學家董建華院士1983年提議中醫藥立法,通過法律來保護中醫藥的發展空間。

  儘管「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被寫入了憲法,但由於專門的中醫藥法遲遲未能出台,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沒有得到明確的一致認可,極大地影響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在具體的醫藥衛生工作中,「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也未完全落到實處。現行醫師管理、藥品管理制度「以西律中」,中醫西化、中藥西管,不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一些醫術確有專長的中醫工作者,無法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品種萎縮明顯。數據顯示,2014年獲批的501個新藥批文中,中藥只有11個,僅占2.19%。

  2016-2021年中醫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表明,某種程度上講,擁有中醫和西醫兩種方法,才是我們的比較優勢。一味地否定中醫,等於是從兩條腿走路,變成一條腿走路。近年來,中醫藥界通過持續發揮特色優勢,贏得了世界範圍的認同。2015年,中國中醫科學院終身研究員屠呦呦因為在中醫藥學方面的突出貢獻,實現中國大陸科學家諾貝爾獎零的突破;在中醫藥法三審前,現代中藥國際化實現重大突破,複方丹參滴丸成為全球首個完成美國藥監局Ⅲ期臨床試驗的複方中藥。

  立法保護中醫藥,不只是出於民族情感,更是現實需要。因為,中醫藥在海外的傳播發展,已經對我們在這個領域的話語權形成了挑戰。國際標準化組織收載針灸針、中藥材重金屬限量等7個標準;13個中藥46個標準被美國藥典收載;丹參、三七等66個中藥標準收入歐洲藥典。再不立法保護中醫藥,中醫藥的國際標準都有可能不再是我們說了算,到時候恐怕悔之晚矣。

  我們說中醫的發展需要立法保護,並不意味著是要回到過去,而是要在繼承和創新的基礎上弘揚中醫藥,更不排除借鑑西醫的科學方法來進一步發展中醫藥。屠呦呦等科學家的成功證明,中醫藥是一座有待挖掘的富礦,只要更多有識之士突破學科的成見和偏見,不僅能解決自身發展的難題,還能為人類健康做出更多的貢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也是打開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正視中醫藥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把它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是建設健康中國的題中之義,也是對優秀文明的重要擔當。

中醫發展需要立法保護 改革創新現有多項管理制度

  改革創新現有多項管理制度

  在黃薇看來,此次《中醫藥法》的亮點還在於,在中醫診所、中醫醫師准入,中藥管理等方面對現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創新,如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對醫療機構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等。

  中華中醫藥學會秘書長王國辰認為,這些改革、創新看似突破很大,其實是建立真正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藥是凝結幾千年東方智慧的科學,不能完全站在西方實證科學的角度評價、管理。而此次的突破,核心就是尊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律。

  在《中醫藥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到底是管理約束為主還是保護促進為主,兩種不同的主張不乏爭鋒,成為業界和公眾的關注重點。不少人擔心,過度扶持、鬆綁,會給患者診療安全帶來隱患。

  對此,黃薇介紹,《中醫藥法》堅持扶持與規範並重,加強了對中醫藥的監管。針對中醫藥行業存在的服務不規範、中藥材質量下滑等問題,有明確規定。例如,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加強中醫醫療廣告管理;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針對中醫診所和中醫醫師非法執業、醫療機構違法炮製中藥飲片、違法配製中藥製劑、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等違法行為,該法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危害中藥材質量安全行為的懲處力度,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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