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將對開發商線上的宣傳推廣起到規範的作用,削弱其對項目價值點的輸出和引導,利於規範房地產市場,但對房價沒有直接影響。
工商總局規定,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即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權屬有爭議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等情況。
對於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對於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該規定要求應當提供業主委託證明,以及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本月正式實施。該規定要求,「最低售價XXXX元起」、「買房可上名校」、「保證高投資回報率」、「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升學」以及承諾「10分鐘到火車站」、「3分鐘到達地鐵口」等表述都將被視為違規。
按照新規,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能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能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有些房地產廣告會故意模糊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規定對此明確,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規定》要求,廣告中打著「最低售價XXXX元起」,吸引消費者前來詢價,今後也屬違規。規定中提出,廣告語中對價格有表述的,應清楚表述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有效期限。
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類似「10分鐘到國貿地鐵」「25分鐘到天安門」的廣告可視為違規。
《規定》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該規定將於2月1日起執行。
凡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