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告大廳了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行了詳細闡述,其中關於簡政放權的內容更成為引人關注的話題。有不少專家提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緣何居於如此重要的位置?「有行政審批,就有權力尋租的空間,行政審批越多,權力尋租的空間越大,也就有了腐敗。減少審批事項,可以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記者近日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西城區檢察院對其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調研發現,行政審批過程中權力尋租的現象較為突出,容易誘發賄賂犯罪。
財政資金撥付成犯罪多發環節
2008年至2013年,西城區檢察院查辦行政審批過程中產生的賄賂案件共28件33人,其中受賄案15件20人,單位行賄案11件11人,行賄案1件1人,介紹賄賂案1件1人。
西城區檢察院參與調研的檢察官告訴記者,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賄賂犯罪有幾個較為突出的特點,首先是犯罪主體年齡、學歷、職務都比較集中。被查辦的 33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齡為45.8歲,其中40歲至55歲之間的為25人,占總人數的75.77%;犯罪嫌疑人均具有較高學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60.6%,3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7人是單位「一把手」或部門負責人,占總人數81.82%。
據檢察官介紹,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賄賂犯罪還有一大特點是,財政資金撥付成犯罪多發環節。國家每年都會投入大量專項資金和補貼款項,但由於管理不透明和監督存在漏洞,給少數掌握專項資金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權錢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賄賂案件多發。如在馬某受賄案中,馬某曾任供暖辦主任,在其轄區內有一座企業的家屬樓採取企業自行燒鍋爐的方式進行供暖,依照政策,該企業可以享受一定數量的補貼,由北京市供暖部門進行核實,區供暖管理部門負責撥款。2011年冬,為了能更順利得到補貼款,該企業的江某先後兩次向馬某行賄。
「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賄犯罪還呈現單位化趨勢。」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說,在賄賂案件中,一些單位為獲得行政審批資源,通過「集體決策」的方式, 用本單位的公款向掌握行政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如在「棉花交易市場案」中,山東金宸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為獲得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給予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原申請企業考察負責人及考察報告出具人王傑人民幣30萬元,以幫助其順利通過考察。
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賄賂案件還呈現出由單一化向複雜化轉變的趨勢。「在我院查辦的涉及行政審批的賄賂案件中,案件由個體化、單次化向多人化、多次化轉變,主要表現在單個受賄人收受多人賄賂或單個行賄人向多人行賄。」西城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王岩說。如陳海峰受賄案,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任職期間,利用其主管審評藥品品種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浙江某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30萬元。另外,其還違反《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海南某製藥廠申報材料不真實的情況下,仍違規使其申報的藥品品種通過審評。
「在我院查辦的賄賂案件中,一些掌握行政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社會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合謀、利益均沾,或者由其所控制的公司出面從中牽線搭橋,收受賄賂款。這種『行賄代理人』的作案手段更加隱蔽。」王岩說,「此外,在查辦的33名犯罪嫌疑人中,全部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6020.4萬元,其中個人涉案金額最高達2454萬元,平均涉案金額為182.4萬元。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的達12人,占總人數的36.36%。」
行政審批不透明滋生賄賂犯罪
參與調研的西城檢察院檢察官李帥向記者介紹,目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不夠完善,成為賄賂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行政審批標準不明確,審批人員自由裁量權大。一些審批人員根據經驗、關係來決定審批與否和如何審批,因而產生失當審批,這也為行政審批過程中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埋下隱患;另外,一些行政審批事項設置不合理,審批效率低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當前行政審批過程中,交叉審批、多頭審批、重複審批等現象依然存在,一些審批事項環節繁多、手續繁瑣、時限冗長,往往形成『馬拉松』式審批,不僅造成行政審批效率低下,也使一些審批人員以程序繁瑣複雜為由,對相對人進行刁難、要挾, 甚至公開要價、以權謀私」。
「還有一點就是行政審批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嚴重。」王岩說,一些行政審批機關沒有及時向相對人公開行政審批的條件、時限、程序等,相當一部分審批標準是「抽屜標準」,審批過程「只與官知,不為民曉」。審批程序缺乏透明度,不僅增加了相對人的申請成本,也極易導致行政審批過程中滋生腐敗。
「當前我國行政審批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制約,也導致賄賂案件多發。」李帥說,比如層級審批制度流於形式,表現在審批項目經辦人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審批部門負責人、部門主管領導通常只進行程序上的覆核、批准,缺乏對審批事項的實體審查,導致審批項目經辦人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現象出現。也有部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直接干預審批工作,事先通過「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決定審批後,再補辦審批手續,從中收受賄賂。
此外,王岩認為,行政審批中賄賂犯罪多發,還與部分行政審批相對人權利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相關。部分行政審批相對人並未意識到行政審批權創設與行使的本質在於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利,也未意識到行政審批活動是政府履行對公民的服務,誤以為自己「矮人一頭」,不敢對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部分行政審批相對人為獲得行政審批主動融入到「找關係」、「花錢辦事」的社會潛規則中,導致賄賂犯罪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