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網絡產品行業競爭分析,2016年元旦前後,9家航空公司宣布暫停與去哪兒公司的商務合作,理由是其不規範運作,例如不提供航班變更通知等售後服務、加收不合理退改簽費用等導致投訴過多,看起來理由完全正當。現對2016年我國網絡產品行業競爭格局分析。可也有媒體採訪到去哪兒網的相關人士,披露這次遭到多家航空公司群起而攻之的真實原因是,其推出的最新網際網路在線訂票產品——穿山甲計劃極大威脅了傳統機票銷售和代理商的利益格局。
一場表面上看起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名義的反擊航空電商訂票平台的行為,難道竟又是網際網路產品創新引發的商業競爭大戲?
原來,這個2015年12月才上線的「穿山甲計劃」採用預約出票的方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價格進行支付後,供應商在後台進行搶單出票。
由於網際網路公司技術水平高,無論傳統的銷售渠道怎麼放出低價票,都會被一搶而空。這一產品直接導致航空公司認為自己喪失了定價權,據報導上線短短一個月其出票量已占去哪兒平台出票量的30%,同比增幅達到驚人的350%。
我們今天的社會中,任何產品創新都不能再像十幾年前那樣野蠻生長了,因為經過持續不斷的法治建設,現在法律體系已能大體覆蓋企業競爭的絕大部分領域。就算沒有具體規定,法院也能根據法律原則對產品和競爭行為進行分析評判。
筆者不知九大航空公司暫停與去哪兒的商務合作,是否進行了嚴格的法律合規性論證?是否已經保全了拒絕合作的正當理由的確鑿證據?如果沒有,則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可能有一部分航空公司會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可以以「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作為抗辯理由,但這麼多航空公司幾乎同時宣布決裂,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否涉嫌觸犯反壟斷法第13條第5款構成的「聯合抵制交易」了。
目前去哪兒公司還想做航空公司的生意,可能沒有膽量去反壟斷執法機關舉報,但一旦真的翻臉舉報,那就需要航空公司拿出確鑿的證據、向執法機關說明自己行為的「正當理由」了。
另一方面,對於去哪兒這個在線旅遊電子商務平台來說,其推出一款產品,合法合規論證也是必要的。目前因為不了解產品流程的細節,還不能準確進行分析,但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看,如果就是因為消費者先預付費、電商平台通過技術去搶票的話,由於放票的價格、數量和節奏均掌控於航空公司及中航信系統,說到底去哪兒技術再強、航空公司不放票它就無票可搶,這種產品屬於突破傳統產品設計的逆向思維,應是一種商業創新,而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等企業競爭行為基本的法律原則。
航空公司可以發動技術高手與其在技術上鬥法,也可以鬥智鬥勇搞自己的產品創新,但再也不可能回到紙質機票時代、列印了私底下給自己認可的代理商了。而宣布暫停合作不影響交易也就罷了,如果真的影響用戶購票,就算是反壟斷執法部門不予查處,去哪兒公司還可能提起民事訴訟;消費者買不了票成為企業競爭的受害者,也可能提起訴訟。
當然,航空公司和很多消費者可能會說,去哪兒以及其他電商平台確實存在被投訴擅自加價、收取違規的退改簽費用、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但這些問題是不是能成為停止合作的正當理由呢?可能是,但也不一定。
網絡產品行業市場調查分析報告顯示,因為無論訴訟還是行政執法的法律程序中,都要拿證據說話,而且要經過嚴格的雙方質證辯論過程。就算有證據,也還不一定能作為本案抗辯成功的理由,因為各種行為法律關係及適用的規範各不相同,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尋求相應的法律救濟,比如泄露個人信息可能被罰款,也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個人信息泄露投訴已久,在沒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偏偏在穿山甲計劃上線之後拿這樣的理由暫停合作,似難服人。
專業人士在各種會議和培訓場合,一直提出網際網路產品的設計一半是技術、一半是法律,激烈的市場競爭一半是商業、一半是法律,就是因為很多企業對法律重視程度不夠,以為法律就是法律專業部門的事,是外部律師的事,但現在很多產品設計或競爭行為一旦舉措失當,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其實從一開始就應具備充分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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