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報告大廳網訊,在當代社會,心理健康愈發受到重視。最新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我國18歲以上人口各類精神疾病(除痴呆外)的加權終生患病率達16.57%,這凸顯了國民心理健康面臨的嚴峻挑戰。尋求心理諮詢師的專業幫助,成為眾多人預防心理障礙、維繫健康心理狀態的有效途徑。有研究表明,48.2% 有心理困擾經歷的人會進行心理求助。在此背景下,2025年心理諮詢行業持續發展,而隱私保護成為行業關注焦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僅關乎來訪者信任,更影響著整個行業的公信力與規範性。
《2025-2030年中國心理諮詢市場專題研究及市場前景預測評估報告》指出,在心理諮詢領域,患者隱私法益具有不可侵犯性。諮詢師的保密義務基於善行、自主、誠信三個重要倫理原則。善行原則下,保密是諮詢師首要職責與行業核心價值體現。與醫院診療不同,諮詢師在建立關係及諮詢過程中,可能涉及更多來訪者病史、生活史等信息收集,保護隱私成為基本善行,對建立信賴關係與取得良好諮詢效果至關重要。自主原則賦予來訪者決定是否公開私密信息及公開方式的權利,尊重來訪者主體性是鼓勵其暢所欲言的前提。誠信原則要求諮詢師遵守保密義務,以贏得來訪者信賴與行業美譽度,泄露隱私將損害來訪者安全感與行業公信力。
我國心理諮詢法治環境呈現 「硬法」 與 「軟法」 混合治理特色。「硬法」 由立法機關創製,如 2013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心理諮詢人員應尊重並保守來訪者隱私。隨著民事立法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為主幹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制體系逐步形成。《民法典》明確了隱私定義,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則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規範,心理諮詢機構及諮詢師若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需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罪名。「軟法」 由共同體成員協商制定,如中國心理學會等 「三會一所」 形成的心理諮詢服務管理制度規範體系,在行業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在隱私保護方面存在不夠系統詳盡、缺乏懲戒功能等問題。
我國心理諮詢服務法律治理呈 「二元化」 格局。綜合性醫院精神專科及精神醫學專科醫療機構的醫師,其執業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調控,規範體系健全。而社會性心理諮詢機構的諮詢師,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零星條文外,缺乏專門化、具體化的法律規範。心理諮詢相關機構與人員參差不齊,法治化程度低,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需求。雖然行業協會制定了一些規範,但在隱私保護範圍及例外情形規定上不夠完善,且缺乏 「剛性約束」。在信息易泄露的背景下,強化心理諮詢服務對象的隱私保護成為構建行業公信力的關鍵任務。
目前心理諮詢界雖以保密為原則,但隱私保護邊界存在諸多模糊之處。隱私保護範圍包括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獲知的來訪者姓名、肖像、住址等多方面信息。然而,實踐中存在諸多誤區。部分諮詢師將保密絕對化,在面對未成年人或有嚴重社會風險的來訪者時,仍一味強調保密,可能導致危害後果發生。還有些諮詢師對隱私範圍認知隨意,認為來訪者部分信息不屬於隱私範疇,或遵循 「法無禁止即可為」 原則,未充分保護隱私。此外,在保密例外操作上,部分諮詢師不夠嚴謹,認為可對來訪者信息全面披露,這些都嚴重威脅來訪者隱私安全。
心理諮詢來訪者情況複雜多樣,而一些機構的保密協議缺乏針對性,對不同來訪者採用無差別保密條款,導致 「保護過多」 或 「保護不足」。對普通健康成年來訪者設置過嚴規則,降低諮詢效率;對青少年、疑似精神障礙者等特殊群體,無法提供足夠的特殊保護。以未成年人心理諮詢為例,當父母希望了解子女信息時,諮詢師面臨未成年人隱私保護與監護人知情權的衝突,缺乏針對此類特殊群體隱私保護條款,不利於諮詢服務開展。
心理諮詢服務周期長,諮詢師隱私保護義務貫穿始終,包括諮詢關係建立之初、過程中及完成後的很長時間。但實踐中隱私泄露問題頻發。部分諮詢師在日常生活中無意識泄露來訪者信息,有研究表明,54.7% 的從業者會在生活中談論諮詢中的人和事,5.3% 的人甚至指名道姓。在教學和科研中,部分諮詢師未恪守保密原則,諮詢記錄資料管理也缺乏統一標準,對記錄保存期限、保管責任和查閱權限等規定不明確,導致資料管理失序。此外,諮詢師保密義務履行期限不確定,存在 「過度」 承擔保密義務的嫌疑。
諮詢師應將保守來訪者隱私作為執業首要責任,以 「普遍性原則 + 特殊性需求」 界定隱私保護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涵蓋病歷、財產狀況等多方面個人情況。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隱私權規定,無規定時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心理諮詢行業規範應與法律法規保持一致,明確諮詢活動中涉及的來訪者私密信息及相關記錄均屬保密範疇。未來行業立法可採用 「列舉式」,明確隱私內容,如患者生理特點、既往病史、人際關係及財產狀況等不願他人知曉的信息。對於來訪者特別申明保密的事項,諮詢師應詳細記錄在訪談筆錄中。
隱私保護需有限度,合理的保密例外規範可減輕諮詢師法律與倫理負擔。《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雖規定了部分保密例外情況,但仍有改進空間。
細化來訪者風險披露規則:當諮詢師認為來訪者具有較強社會安全風險,如對社會公共秩序、他人家庭財產構成威脅,包括謀殺、親密暴力、跟蹤、傳染性疾病等情況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披露其隱私,優先保護來訪者及他人生命健康權。諮詢師的工作經驗與專業培訓有助於提升風險預警能力。
細化未成年人隱私披露制度規範:針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應秉持不強迫、不違背其主觀意願原則,平衡未成年人隱私權、心理健康權與父母知情權。可在青少年來訪者隱私披露事由中,增設校園霸凌等可能導致身心損害的危險事項。
細化正當法律程序中的披露規範:對於涉嫌違法犯罪人員的司法調查,諮詢師應根據法定程序適度公開來訪者隱私。相關法律規定組織和公民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未來可進一步明確諮詢師在來訪者牽涉正當法律調查程序時的信息提供義務,並規範披露程序,如詳實記錄披露過程與內容,妥善存檔保管,防止侵害來訪者隱私。
增設來訪者同意披露例外情形:若來訪者自主決定放棄隱私權益,如允許以研究為目的將自身情況披露給其他諮詢師或督導進行案例討論,心理諮詢人員可不承擔保密義務。
明確諮詢師隱私披露工作規範和程序:諮詢師披露公民隱私中的私人信息應堅持正當、必要原則。在諮詢開始前告知來訪者保密原則例外情況,減少對諮詢效果的影響。披露後及時向相關人員反饋,降低損害。澳大利亞立法規定,信息泄露不可避免時需做好告知工作,我國可借鑑此類做法。同時,諮詢師應不斷提升專業能力,理解隱私與個人信息關係及不同諮詢階段的倫理考量原則,藉助隱私處置應用技術模型,提供智能化隱私保護解決方案。
來訪者隱私保護貫穿心理諮詢全流程,諮詢師應具備全周期保密合規風險控制意識。心理諮詢機構需建立完備的程序性隱私保護規範。在預約登記環節,通過規範知情同意流程,告知來訪者隱私權利及諮詢師保密義務。向來訪者說明保密義務例外情形及隱私外泄、個人信息處理的應對策略,將隱私保護融入諮詢各環節。在初步建立專業關係階段,保持來訪者之間的 「物理間隔」,避免過度交叉接觸。建立專門諮詢記錄資料管理制度,諮詢記錄僅用於特定諮詢服務用途,用於研究或發表需徵得來訪者同意。明確諮詢記錄保管方式、場所和期限,防止丟失遺漏。對於涉及來訪者隱私的信息資料在專業討論、學術交流等活動中的使用,需事先徵得同意並進行模糊化處理,限定交流場所、使用方式及知悉人員範圍,明確隱私保護義務。
2025年心理諮詢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隱私保護問題凸顯。從法理基礎來看,善行、自主、誠信原則為隱私保護提供依據,法治環境中 「硬法」 與 「軟法」 共同治理,但仍存在不足。當前,隱私保護面臨邊界模糊、規則泛化、機制不完整等困境,嚴重影響行業發展與來訪者權益。為完善隱私保護,需明確諮詢師保密義務範圍,細化隱私保護例外情形及處置規範,健全全業務周期隱私保護合規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在保障來訪者隱私的同時,提升心理諮詢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公信力,促進心理諮詢行業健康、規範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心理健康服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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