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現在眾多經營主體不合格。一是無證經營,既沒有營業執照業沒有農資經營許可證;二是超範圍經營,有些單位和個人只有農資經營許可證,卻經營
殺蟲劑,或者只有零售資格卻零售
批發一起做;三是轉讓證照,一些個體經營者沒有經營許可證卻掛靠在供銷社或農技推廣站等單位的名下經營殺蟲劑。據調查,目前殺蟲劑經營者合法的只有不到一半。
其次是經營主體素質不高。經營者本身不懂殺蟲劑,不能一般識別假冒偽劣產品;不能給予農民用藥指導,難以推廣科技含量高的新型殺蟲劑產品;不能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的技術服務。
第三是市場競爭不平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展,殺蟲劑經銷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由原來的供銷社一統天下演變成三足鼎立:供銷社系統、農技站植保站下屬的經銷部和個體民營企業,尤以民營企業發展迅速,現已占到了殺蟲劑銷售的一半以上。但農業技術部門既是殺蟲劑經營的管理部門,又是市場化的銷售單位,必然會影響到公平競爭,而對於自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主管部門也很難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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