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對外發布的《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用戶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違者很可能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金,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該規定所指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集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包括用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戶使用服務的號碼、帳號、時間、地點等日誌信息。
《規定》稱,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信息的後果等事項。
《規定》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