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央行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結算的通知》,境外投資者在投資境內金融機構時,包括增資參股、利潤分配等行為都可使用人民幣結算。
央行表示,此舉是為了規範和便利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併購和參股金融機構等業務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意義在於增加了人民幣回流渠道,擴大了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也是資本項下的進一步開放。
《通知》表示,境外投資者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按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境內金融機構,可使用人民幣投資,具體包括新設、增資、併購、參股、股權轉讓、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份減持或先行收回投資等。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境內業務時,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相應的管理辦法,需先審批後驗資的,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監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有關材料辦理驗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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