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1日下午3時許,張先生攜帶一個挎包在廣園客運站乘坐長途大巴到揭陽。包內是一對緬甸翡翠手鐲和戒指蛋面成品。張先生把行李放在座位上面的行李架上。當晚11時許,張先生回到揭陽家中,將挎包放在柜子里。
第二天中午2時,張先生打開挎包,頓時嚇得腿都軟了:用來包裝手鐲的四方形紅面白底包裝紙還在包里,可中間那條紅線被利器割斷,包里的一對緬甸翡翠手鐲不見了!這對手鐲是貨真價實的緬甸翡翠,價值人民幣300萬元,2009年在西雙版納珠寶展參展過。
借來手鐲丟了 他賠300萬
更要命的是,這對手鐲不是張先生所有,而是他朋友的。張先生於2009年8月將手鐲借到廣州看是否有客戶看上賺取差價,當時和朋友商量好,如果手鐲賣出的話就要給朋友300萬元。這次把手鐲帶回揭陽就是想還給朋友。
張先生心急火燎地跑到揭陽汽車總站找到前一天乘坐的大巴和女乘務員。經兩人回憶,小偷可能是一名經常乘坐廣州至揭陽往返客車的男子。手鐲被盜當晚7時許,車行至陸豐縣高速公路服務區停下來吃晚飯。晚飯後,乘務員叫乘客上車,這名男子就不見了。找不到手鐲,張先生只得賠給朋友300萬元。
失主姐姐檔口 一手鐲「現身」
2010年1月17日下午3時許,張先生的姐姐阿玲(化名)在廣州名匯玉器廣場檔口經營玉器,發現有一名男子在兜售手鐲,和弟弟曾經交由她託管的被盜手鐲很像。阿玲打電話叫弟弟前來辨認。張先生一看,果然是丟失的翡翠手鐲!
了解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1-2016年中國玉器行業當前現狀及未來趨勢發展預測報告》
張先生穩住那名男子,隨即報警,警察將該男子和一名女子帶到派出所調查。兜售手鐲的男子姓管,是廣東省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中心培訓部講師。他稱,2009年10月28日,一名叫唐某聰的男子拿著兩隻翡翠手鐲到檢測中心檢測。管先生與唐某聰討價還價,最終以68萬元成交了其中一隻。拿到手鐲當天,管先生便拿著去名匯玉器廣場問價,問了三四間檔口,最後碰上了失主張先生的姐姐。
警方網上追逃 逮住嫌疑人
2010年1月18日廣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對唐某聰進行網上追逃。2011年4月25日,東莞公安局虎門分局太平派出所在查車過程中抓獲唐某聰並移送廣州公安局。
在偵查階段,唐某聰始終不承認偷了手鐲,稱是其購買的贓物。但說法不一:一種說法是在2009年中秋節後20天左右一天下午,在沙河以2000元買下手鐲,另一種說法是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的,還與賣家去鑑定中心鑑定驗貨。作為案件的關鍵證人,張先生手鐲丟失時所乘大巴的乘務員在2011年5月13日、16日的詢問筆錄中,均稱由於時間久了,認不出當時中途下車的可疑男子。但在5月29日,乘務員又表示辨認出唐某聰就是可疑男子。
法院
證據不足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入罪
公訴機關以盜竊罪起訴唐某聰。在庭審中,其辯護人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唐某聰實施盜竊行為,故應宣告其無罪。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只能認定唐某聰曾持張先生被盜的兩隻手鐲去檢測,並將其中一隻手鐲以68萬元賣給管先生、該手鐲後被查扣的事實。乘務員的證言雖然曾經證實唐某聰乘坐了事發那一趟客車,但其證言前後矛盾,且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唐某聰當天與被害人一起乘坐了客車,認定唐某聰盜竊了張先生的手鐲證據不足。儘管認定唐某聰盜竊罪名不成立,但唐某聰無法說清楚來源,如此貴重的手鐲在街上賣,他應知手鐲不是正當途逕取得,故可認定唐某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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