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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戀上足療女 賣房贈奔馳後遭對方提分手

2013-01-02 09:13:39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曹某今年61歲,是張家港市某鄉鎮企業的退休職工,七年前與妻子離婚後獨自居住在市區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內,生活也算安寧。但自從前年年底結識足療女洪某後,他的晚年生活頓起波瀾。

  老人戀上足療女

  賣房給她買車

  2011年10月,曹某在市區某足療店認識了26歲的洪某,孤獨的他很快被溫柔美貌的洪某吸引,雙方不久就開始交往並同居。2012年4月,沉醉在溫柔鄉的曹某將自己僅有的小屋出售後,為洪某購買了一輛奔馳C200型轎車,並又花了3.8萬元交納了稅款、保險和裝潢。曹某將車輛登記為洪某所有,從看車、洽談、簽約、交款、提車和上牌等整個流程,曹某均和洪某一起辦理。根據奔馳4S店的規定,當付款人與購車人不一致時,必須填寫代付款證明。故4S店要求曹某填寫了《代付款證明》一份,主要內容為:曹某替代洪某付款購買奔馳C200轎車一輛,支付車款36.9萬元,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曹某承擔。雙方歡天喜地地將車開回了張家港。

  令曹某未想到的是,購車僅過一個禮拜,洪某即駕駛該車離開張家港,並提出與曹某分手。曹某十分驚慌,向公安報警。洪某回稱,雙方是情人關係分手,轎車是自願贈與。雙方糾紛無法解決。

  曹某陷入絕望,向張家港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師張俊英代理了該案。2012年5月,張律師正式代理曹某向市法院起訴。為減少曹某損失,爭取全額返還,律師首先提出要求洪某歸還36.9萬元借款之訴。後根據實際情況,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洪某返還車輛

  一審判決

  情人還車 老人補償5萬

  庭審時,張律師提出指控稱,2012年3月洪某欺騙曹某願意共同生活並結婚,希望購買一輛汽車供以後共同生活後開公司用,曹某指望有人陪護晚年就信以為真,遂賣房購車,該車雖登記在洪某名下,但確係曹某出資,實際所有權仍屬曹某,曹某無意將該車贈與洪某,除非洪某與曹某結婚並陪護晚年。即使是贈與,也附結婚等條件,因條件未成,所以不產生贈與的法律效力。曹某也不應對洪某進行補償。

  洪某則辯稱,曹某主動自願贈與,合法有效,不是以結婚為條件的。雙方不是結婚,也不是戀愛,是包養關係,不同意返還。

  經過多次開庭和激烈的辯論,一審法院基本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曹某與洪某繫戀愛關係,一般來說,戀愛過程中對于贈與的巨額生活資料,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才進行的。洪某贈車登記在洪某名下系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若雙方共同生活並締結婚姻關係,曹某財產贈與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該車歸洪某;如果雙方未能繼續戀愛並共同生活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贈與恢復至初始狀態。故對曹某要求洪某返還轎車的請求,予以支持。

  但考慮到曹某、洪某戀愛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同居的事實,並且曹某表態給洪某開店不讓洪某上班,洪某確實已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事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在洪某返還給曹某轎車的同時,法院酌情確定曹某應給予洪某5萬元補償。

  二審判決

  老人無需補償

  張律師認為,該判決雖大體支持了曹某返還車輛的請求,但判決另補償洪某5萬元不妥,無法律依據,又代理曹某提起了上訴。

  又經過蘇州中級法院的認真開庭審理和雙方辯論,蘇州中級法院2013年4月判決認為,一審判決洪某返還轎車的理由正確,證據充分,應予維持。但包養關係是一種有悖於社會主義道德的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受法律保護。洪某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應當能夠基於自己意志選擇是否工作及從事何種工作。洪某是否在原單位繼續上班與是否接受車輛贈與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曹某與洪某的未婚同居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不單獨構成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原因,故原審判令曹某補償洪某5萬元人民幣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此後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到發本稿止,曹某的奔馳轎車已得到返還,曹某不再對洪某進行經濟補償,雙方糾紛已全部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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