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對民警胡平醉酒後持槍殺害孕婦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胡平上訴,維持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判決。
2013年10月28日,胡平喝醉酒後上大街後進入店鋪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朝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朝蔡世勇開槍,擊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輕傷。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吳英打電話喊人來幫忙之際,胡平又朝吳英連開兩槍,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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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經出台過「五條禁令」,其中就明確嚴禁公安民警攜帶槍枝飲酒。胡平參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對此必然是耳熟能詳、明明白白的,但他還是明知故犯。酒後槍擊案的確值得警醒,而且追究原因,恐怕錯不在酒,也不在槍,而是人。這樣因為警察涉槍而引發的悲劇,何時才能不再上演?
近幾年醉酒涉槍悲劇重演:
1、2010年,廣西荔浦縣一個派出所所長酒後,醉臥街頭丟失配槍;
2、2011年4月,來賓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長在桂林的娛樂會所將工作人員開槍打傷;
3、2011年7月,還是來賓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所長在貴港,酒後開槍射殺同伴,致一死一傷;
4、2014年3月23日,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又丟失了手槍,這事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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