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6月30日發布的《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統計公報》,2014年全國收費公路虧損1571.1億元。這一數字比2013年翻了約2.4倍。截至目前,除西藏、海南兩省區沒有收費公路外,在其他29個省區市中,25個省份2014年收費公路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僅安徽、廣東、浙江、上海四地出現盈餘。
7月21日,交通運輸部公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20日。
意見稿中最令人關注的是對收費期限做出了調整。根據意見稿,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而是以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後,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此次修訂的理念是基於「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將堅持用路者付費、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加強政府監管等原則,重點解決提升高效率服務、保障養護資金穩定來源、使收費公路政策可持續發展和規範管理問題。修訂的思路是,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收費公路的發展政策,規範公路管理,強化社會服務,促進建立收費公路長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收費期限擬作如下調整:
(一)有關高速公路
1、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受償債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
2、特許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併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並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准可以超過3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於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3、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後,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二)有關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
政府收費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市區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區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樑、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必須終止收費,其剩餘政府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