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人類已能採集石料,到現在用機械採礦,各種採礦問題頻出,需要對此各個問題進行下監管和糾正,廈門一起來關注一下2015年我國採礦行業的政策環境分析:
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對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進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明確了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3個行政法規,對探礦權、採礦權制度作了進一步具體規定,並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者或者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取得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的權利。體現了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外開放的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平等享有國民待遇。
2000年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關於涉外非法人企業申請探礦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凡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註冊,領取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的涉外合資公司、合作公司、辦事機構和代表處,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申請人,依法申請探礦權和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一到國土資源部辦理審批手續,納入全國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一管理。隨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又發出《關於印發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更多採礦行業最新資訊,請查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採礦業行業發展前景預測報告》。
1999年12月,財政部頒布《企業探礦權採礦權會計處理規定》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採礦權會計處理規定》,明確勘探費用進入成本。
2000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頒布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允許外國公司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方合作的方式進行非油氣礦產資源風險勘探;明確規定了外商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產資源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對外商到西部地區投資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產資源給予特殊鼓勵。
我國現行有色礦業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扶助不夠,融資渠道狹窄。
「撥改貸」之後,有色礦山企業資金緊張、利息負擔加重,而且融資渠道狹窄。一方面由於礦山的風險性和微利性,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願投資礦業;另一方面,由於投資環境和礦業政策的影響,使我國有色礦業國內外融資渠道不暢。這些因素致使一些資源條件較好的礦山,也因資金問題而得不到及時開發。
二是稅種較多,稅賦較重。
增值稅。1994年稅制改革後,有色礦山企業的增值稅雖在當年5月調為13%,但與以前稅率同口徑相比,礦山稅賦仍大幅上升。
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徵資源稅以來,礦山企業生產費用明顯加大,成本提高。另外,從1994年4月1日起開徵資源補償費。既征資源稅,又征資源補償費,本身就是重複徵收不太合理,況 且礦冶聯合企業的資源補償費遠高於單一採礦企業,使礦冶聯合企業的稅賦「雪上加霜」。
三是海外開發政策落實不到位。
儘管國家鼓勵並支持到國外開發國內短缺的銅、鎳、金、銀等礦產資源,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不盡如人意。例如尚比亞的謙比西銅礦是朱鎔基總理1995年訪問尚比亞時確定的合作項目,也是我國在國外獨立開發的第一個銅礦。1998年7月中色建設集團與尚比亞簽訂了購買謙比西銅礦85%股權和礦山開發等相關協議。由於資金落實等問題,該銅礦目前的開發生產遇到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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