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為規範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了《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附件: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普通光伏電站項目,不包括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範基地、光伏扶貧和利用固定建築物屋頂、牆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以下簡稱競爭性配置)採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應依法合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前期工作成熟優先、資源綜合利用優先、技術和效益優先的原則,採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提供相關資料和附件,包括備案文件,國土、規劃、水利、防洪和電力等部門批覆意見,土地(林地、水面)租用協議,企業業績資質等,以及自評分表、相關證明材料等(涉及完成工程量的還需提供施工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並加蓋企業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綜合利用資源,實施方案應技術合理、經濟可行。其中農光互補項目應提供農業建設方案和農業合作公司相關資料;漁光互補項目應取得防洪評價批覆,選址應避開濕地保護區等國家嚴禁建設區域;林光互補項目應取得林地批覆。
第六條 項目實施應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有利於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有利於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有利於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章 優選評定
第七條 優選評分內容包括上網電價評價、項目前期工作評價、項目實施方案評價、企業業績評價和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五項內容,共100分;另設加分項和減分項。具體內容詳見《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表》(附件1)。
第八條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項目優選工作。
第九條 各市州發改部門按照省統一工作安排,組織各縣(市、區)對企業申報的項目和資料進行初審,確保項目和資料的真實性,並將項目篩選排序後報送省發改委(省能源局)。
第十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收集項目後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第三方機構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對照項目申報材料和企業自評表評分,填寫評分表(詳見附件2),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從《湖南省建設項目委託評估機構庫》「其他(新能源)專業」中按要求選取,相關費用由省發改委按相關規定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第三方機構書面評審意見提交省發改委主任辦公會集中審議,審議通過後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將建設規模安排到具體項目,形成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印發。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優選工作由駐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紀檢部門全程監督,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六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投資主體、股東和股權比例,以及建設規模、建設選址等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併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實質性開工建設。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指工程的樁基礎、支架安裝、開關站(配電房)建設。
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定期開展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和現場督查,對不具備建設條件、未及時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進度滯後的項目適時予以調整,所收回的建設規模調整用於其他已開工或前期工作更加完善的項目。相關調增建設規模的工作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變化適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評分表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總分100分,共五項內容;另設加分項和減分項。
一、上網電價(25分)
承諾低於國家確定的我省光伏發電上網標杆電價,每降低0.01元/度,得5分。本項最多不超過25分。
二、項目前期工作(30分)
1、項目應取得國土、規劃、環保、林業、水利和電力等部門批覆意見。其中,取得規劃、環保相應審批部門批覆的,分別得2分;取得國土、林業、水利和電力接入等相應審批部門批覆的,分別得5分。
2、已簽訂土地(林地、水面)正式租用合同協議且已預付部分租金或保證金(6分);只簽訂正式租用合同協議但未付租金或保證金(3分);自有土地(林地、水面)權屬證明(6分)。此項不重複計分。
三、項目實施方案(30分)
項目申報需具有相關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企業概況、技術方案、經濟分析、綜合利用土地情況、主要設備性能、建設進展承諾等。
1、綜合利用土地(15分)
農光、林光互補項目。組件設計安裝高度和間距達到農業和林業種植技術要求(5分)。成立農業、林業經營公司或者簽訂正式農業、林業合作協議且編制了農業、林業方案(10分)。
漁光互補項目。組件設計安裝高度和間距達到漁業養殖技術要求(5分)。成立漁業養殖公司或簽訂委託承包合同(5分)。編制了防洪評價且經主管部門批覆(5分)。
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地面電站(10分)。
此項不重複計分。
2、採用主要設備的性能(8分)
項目實施方案中主要設備選型明確擬選的光伏組件和併網逆變器應滿足《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相關產品技術指標要求(5分);其他先進技術(3分)。
3、建設進度(7分)
承諾項目納入實施方案後2個月內開工建設且當年併網發電(7分);承諾項目納入實施方案後3個月內開工建設且當年併網發電(5分)。
四、企業業績(9分)
1、已建成併網分布式光伏項目5兆瓦以上或50戶以上屋頂光伏項目(含光伏扶貧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證、電費結算發票、省外項目還需提供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將電站列入規模指標的相關文件等證明材料)(4分)
2、已建成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不含光伏扶貧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證、電費結算發票、省外項目還需提供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將電站列入規模指標的相關文件等證明材料)(5分)
五、企業投資能力(6分)
1、企業具有較好的投資建設業績,有光伏組件或逆變器等電氣設備的生產能力。(2分)
2、企業具有較好的資金實力,有資本金(項目總投資額30%)證明文件和融資證明。(2分)
3、提供相關附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有母公司需加蓋母公司公章)、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資信等級證明、項目自評分表,每缺一項減1分,減完為止。(2分)
六、加分項
1、項目所在地為貧困縣或貧困村、「綠縣」、綠色能源示範市的加2分。
2、項目已實質性開工,包括樁基礎建設、升壓站建設和搭建支架等,加10分。
七、扣分項
1、已納入我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光伏建設實施方案但未開工的項目的企業總分減10分。
2、存在資料弄虛作假、私下倒賣指標等違規行為的企業直接取消評選資格。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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