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為解決寧夏自治區部分光伏電站項目已建成併網但暫未納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的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我區2016年光伏發電增補規模競爭性分配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報範圍為2016年12月22日前,全區已建成併網但暫未納入國家光伏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共計36個項目1334.165MW將參與競配。競爭模式採取單一電價競爭,其中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併網的項目報價不得高於0.9元/千瓦時;2016年6月30日後建成併網的項目報價不得高於0.8元/千瓦時,不設置最低限價。按照企業報價(申報電價精確到0.01元/千瓦時)降幅絕對值由高到低依次納入國家追加的2016年度光伏電站100萬千瓦建設規模內。
原文如下:
各有關市、縣(區)發改委(局),各有相關企業:
2016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杆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正式印發,明確2017年1月1日以後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2017年光伏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我區為0.65元/千瓦時)。為解決我區部分光伏電站項目已建成併網但暫未納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的問題,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383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我區決定通過電價競爭的方式增補2016年度全區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結合《關於對寧夏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方案的反饋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範圍
2016年12月22日前,全區已建成併網但暫未納入國家光伏年度建設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具體項目名單詳見附件1。
二、配置原則
(一)堅持產業配套原則
必須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4號)關於配套產業的有關規定。
(二)堅持電價競爭原則
在符合自治區配套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總量可控和倒逼電價下降的原則,通過單一電價競爭模式配置此次追加規模。嚴格控制項目上網電價上限,對明顯高於平均水平的項目不予認可。
(三)堅持優先配置原則
此次電價競爭受理順序按審批權限排序,自治區備案且建成併網的光伏電站項目優先競價,剩餘規模由市、縣(區)備案且建成併網的項目依序遞補。
三、競爭模式
採取單一電價競爭模式,對於已建成併網且符合光伏配套產業政策的企業,按照不高於已取得批覆的電價進行報價(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併網的項目報價不得高於0.9元/千瓦時;2016年6月30日後建成併網的項目報價不得高於0.8元/千瓦時),不設置最低限價。按照企業報價(申報電價精確到0.01元/千瓦時)降幅絕對值由高到低依次納入國家追加的2016年度光伏電站100萬千瓦建設規模內。出現降價相同的情況,按照建成併網(以電力公司提供的併網運行通知書時間為準)的先後順序排序。
物價部門將依據各項目承諾上網電價結果重新進行電價核定。我委依據此次競價結果,將入圍項目納入以後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補貼目錄。
四、有關要求
(一)對於配套產業項目已建成或開工的企業,須提供配套產業進展證明,提供虛假證明的,作廢其競價資格;對於配套產業項目未開工建設的企業,須出具建設配套產業項目的承諾函。對於未按承諾建設配套產業項目的,將納入企業失信名單,並與可再生附加補貼資金申報以及光伏發電利用小時數等掛鉤。詳見附件2。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須報送本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上網電價承諾函原件。對於不能執行其承諾電價或承諾電價不具真實性及法律效力的企業,將在後期取消其資格並按照競價排序進行依序遞補。詳見附件3。
(三)請各有關企業於2017年1月6日14:00—17:00期間,將配套產業進展證明或建設配套產業項目的承諾函、上網電價承諾函密封后報送中國電建集團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設計院(銀川市金鳳區大連路3120號)一樓。提前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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