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人類集中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載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領域,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以下對我國城市管理現狀分析。
2017-2022年管理軟體市場行情監測及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表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制度是我國行政機構改革的探索與嘗試。此制度從試點到推廣已經歷了18年時間,雖然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我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市、區雙重領導機制。綜合執法機構分市、區兩級設立,區級機構受市級機構和區政府的雙重領導,市級機構作為市政府的組成部門接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以區政府管理為主,但業務工作卻又由市城管執法局領導。由於這種雙重領導機制,使得職能部門權限、職責範圍、人事配給等方面存在缺陷。這種現象的出現,是因為各層級執法局面臨的雙重領導體制,又因各自工作重心不同,執法資源分布不均,導致各級執法局在處理問題時無所適從,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工作積極性受影響。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2000]63號文件及《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與公務員。但是在實際工作開展中,情況並不像國家明確規定的那樣,就如西安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共編制2173人,實有人數3210人。西安市城管執法局不僅存在超編嚴重的現象,而且還聘用了一些不占任何編制的臨時工作人員,臨時聘用執法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執法行為不規範,缺乏有效約束,給執法形象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又如《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全市執法人員編制暫定420人,全為事業編制。」這就與國家規定的必須是公務員編制背道而馳。執法人員隊伍龐雜、編制混亂等現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所產生的負面影響隨處可見,暴力執法、野蠻執法街頭多見,城管人員業務素質與道德素質不高,工作作風混亂,考核機制不明確,成了民眾心理的惡城管形象,這些都直接影響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社會公信力。
近年來,暴力抗法、城管打人等激化矛盾的事件時有發生,這是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面臨的最明顯、最實際的問題。從各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運作情況看,有權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監督的主要是本級政府和其自身,監督主體層級高,相對單一,自我約束和外部約束能力弱,且立法機關、人民群眾並沒有被納入到監督主體範圍,從而導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各類違法行為日益增多。保障機制的不完善表現在執法手段不足、執法效果不到位、執法設備落後、信息化不足、專業手段欠缺、執法經費不足等方面,執法機制運行得不到保障,直接導致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執法積極性降低。更甚者,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不少地方的執法隊伍開始「自費執法」,即以罰款收入彌補執法經費不足,造成了惡劣影響。
城管綜合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人員的一項行政權力,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後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做出不予處罰的權限。在實踐中因自由裁量權標準不同產生了嚴重的執法不公現象,具體表現為相同情況不同對待或者不同情況相同對待,執法隨意性很大,濫罰現象屢見不鮮。長此以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進一步造成了相對人對執法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嚴重降低了城管執法的威信。
城市管理工作是維持城市和諧穩定發展,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證和有效手段。而科學合理、合法有效的文明管理工作才能給廣大人民帶來舒心、安逸的生活,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務。因此,我們只有順民意、謀民利、利民心,牢固樹立權力服從職責的權力觀,強化機關行政效能,強化社會監督,健全效能監察機制,才能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才能調動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管理的熱情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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