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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審議:「費」改「稅」再提速

2016-12-20 17:09:56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12月19日,隨著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環保稅開徵的腳步越來越近。根據當天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提請大會審議的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下稱「報告」)指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的任務,按照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是必要的。

環境保護稅

  據了解,環保稅法(草案)於今年8月29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當時就因明確「稅負平移」進行費改稅而引來關注,更是在坊間引來一番伴隨未來環保稅落地,自2003年至今執行的排污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台的期待。

  近年來,決策層不斷重申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地位。生態環境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特徵也早已深入人心,而隨著國家層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也早已被置於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分別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從政策環境上看,費改稅早已迫在眉睫。

  正因如此,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環保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形成修改意見,以期推動環保稅法(草案)更趨成熟、完善,並儘快落地實施。

  第一,對於稅額標準的上浮。根據報告,草案第六條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根據報告,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對草案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二是,規定應稅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 「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對於草案第三章章名「稅收優惠」,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環境保護稅是對污染環境的排污行為徵稅,將基於特殊政策考慮而給予的稅收減免稱為「優惠」,不是很恰當,建議將這一章的章名改為「稅收減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第三,對於草案第十三條對「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稅收減免,以便更好地激勵企業減排。

  事實上,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報告指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開徵環境保護稅,對於促進企業強化環保意識、減少污染物排放,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草案以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為基礎進行制度設計,合理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負稅額、徵收管理等,各項制度規定基本可行。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建議儘快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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