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原有的「退一賠一」提升至「退一賠三」,制定這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懲罰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
羊毛衫標註成分有假,消費者向法院起訴要求三倍賠償。近日,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2014年10月6日,鄭某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某品牌羊毛衫4件,共花費2177元。後經朋友提醒,發現羊毛衫上標註的成分中「抗起球纖維」「貂絨」等纖維術語根本不存在,鄭某認為廠家用不是纖維術語的成分作為噱頭,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貨款2177元、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6531元、賠償交通費12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開庭審理前,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協商,最終被告泰州某百貨公司退還原告貨款2177元,並賠償原告三倍的貨款6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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