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LP法規的全稱是:《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歐盟CLP法規是與聯合國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籤全球協調製度(GHS)一脈相承,同時與歐盟REACH法規相輔相成的一部法規。它是針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籤,包裝的最終文本,也是歐盟執行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製度(GHS)有關化學品的分類和標籤規定的組成部分。它對REACH法規起到了鞏固作用,為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維護的註冊物質的分類和標籤資料庫的建立提供了相應規則。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從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製品的供應商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籤。危險物質指令(DSD)的分類將持續到2015年6月1日。可以說,CLP法規取代了歐盟以前對危險物質和配製品的分類和標籤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異
第一,歐盟委員會已宣布CLP法規的官方管理機構與REACH法規的管理機構相同,即都是設在芬蘭赫爾辛基的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門一致,CLP在內容上還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籤內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關於化學品分類與標籤的內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說不滿足CLP的要求事實上也就是違反了REACH的規定。
第二,CLP的實施過程也與REACH相似,都是分步驟完成並且設有過渡期。據悉,歐盟現行對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的規範分為兩個部分:針對物質的DSD指令和針對配製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規就是要對這兩個指令進行替代。對此,ECHA設置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2010年12月1日。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學物質的分類、標籤和包裝必須同時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製品仍可延續執行DPD。第二個是2015年6月1日。屆時DSD(危險物質分類和標籤)和DPD(配製品分類和標籤)指令將被CLP取代,國內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必須符合CLP法規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謂的過渡期。
第三,CLP在執行上也將和REACH一樣嚴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舉辦的赫爾辛基第三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CHA負責人用了大部分時間為與會者詳細解讀CLP法規的內容和監管執法措施,還特別強調要把CLP法規下的安全數據表(SDS)符合性審查作為今後執法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目前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等19個歐盟成員國均已制定了CLP執法措施。其他國家的執法細則也將陸續出台。
雖然CLP法規的內容與REACH法規聯繫緊密,實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學品種類卻超過了後者,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化學物質和配製品,受其影響的企業將更多。
CLP涉及面更廣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出口量大於1噸/年的化學品才受到REACH影響,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於1噸/年的化學品也受到管轄;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註冊的物質在CLP下並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註冊聚合物中的單體,而CLP是對成品聚合物進行管轄。總之,幾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質和配製品,不論噸位,只要出口歐盟,都將受CLP的管轄;幾乎所有輸歐化學品的製造商、貿易商、分銷商,都需履行CLP規定的義務。從2010年12月1日起,進入歐盟海關和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化學品如果沒有按CLP法規的要求更新安全數據表和分類標籤,則被視作違反CLP法規的要求,會遭遇貨物滯港、退貨、罰款等命運。
歐盟CLP法規對我國化工類產品出口的影響
歐盟CLP法規的實施會涉及到數萬種化學物質,將使化工類產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國內約3萬家有產品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受到影響。單是對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更換符合CLP的標籤和包裝,就需要耗費數十億元。一些技術落後、規模較小的企業很可能因為缺少應對技術和資金而出口無門。
CLP法規造成的影響如此之大,但是國內大多數化工企業對此並不知情,有的甚至聞所未聞。針對目前國內已完成REACH預註冊的數千家化工企業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企業對CLP完全不知曉,更談不上應對。
面對CLP法規,企業需要做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需要對出口產品的分類、標籤、包裝進行更新。國內企業化學品包裝的標籤中對化學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範措施與CLP有著不用程度的差異,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細節上作出更改。
以甲醇的新舊標籤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誌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業需要更換符合CLP法規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間,物質的安全數據表上必須強制性同時具備CLP和DSD兩個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配製品的安全數據表可以延續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類,則標籤上只能體現CLP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後,DSD(危險物質分類和標籤)和DPD(配製品分類和標籤)廢除,SDS上必須提供根據CLP法規進行的分類信息。
再次,企業需向CLP法規實施機構ECHA進行通報。對於國內企業而言,要麼通過自己的歐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來通報,要麼督促歐洲進口商自行通報。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報,就不會影響出口。在沒有通報的情況下,即使企業自行對分類、標籤、包裝內容進行了符合CLP法規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實在CLP之前,歐盟已經有對化學品分類、標籤、包裝進行規範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國內多數出口化企這兩項指令的執行並不到位,不過出口卻未受阻礙。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業也懷疑CLP是否會重蹈覆轍、宣而不行。對此,相關專家認為,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別: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規。雖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歐盟,這兩者卻是完全不同層次的法律概念。後者的法律層次和執行力度將和REACH一樣,而REACH的執行情況國內企業已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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