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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取向及其公眾風險

2005-07-18 08:16:00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金融分業與混業經營,一直是一個很有爭議性的話題。隨著金融交易技術的進步、信息處理和傳輸手段的改進,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紛紛放棄原先的金融分業管制政策,跨國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成為主流。於是,這個話題得到了更為強烈的關注。而隨著我國加入WTO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金融政策也正面臨著艱難的抉擇。

  一、混業經營是現代金融的必然選擇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資本流動國際化、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混業經營模式替代金融分業經營模式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五年的調整適應期後,我們就必須給外資金融機構完全國民待遇,現在只剩下一年多的時間。當今世界上已開發國家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實現了混業經營,隨著國際資本對我國直接投資的擴大以及跨國公司的滲透,外資金融機構必將大舉進入,並搶占我國的金融市場,我國目前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將受到嚴重衝擊。

  (一)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模式的比較
  談及混業經營,我們要先弄清楚它的概念。對於金融業來說,狹義的理解,分業經營即銀行機構局限在銀行業務範圍內經營,證券期貨機構限定在證券、期貨業務範圍內經營,兩者不得交叉進入對方業務領域。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期貨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廣義的理解,金融分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機構等都限定在各自的傳統業務領域內經營,不得超越既定業務範圍。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機構等都可以相互進入對方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金融分業經營,其主要目的在於,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中間建一堵「防火牆」,避免銀行資金流入高風險的證券、期貨市場,以確保銀行業的穩定、安全,保護儲蓄人的利益,從而達到穩定一國金融的目的。但嚴格的分業經營和金融管制降低了金融業的競爭程度與運行效率,不利於微觀金融的活躍。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銀行能全方位滿足客戶的各種需求,所以能較好地獲得客戶認同,競爭力較強;同時,銀行由於業務多元化,能規避因單一業務競爭加劇、利潤下降引起的經營性風險,所以,金融混業經營能提高銀行的運行效率,有利於銀行的穩定與安全,也就有利於金融的穩定。

  (二)混業經營選擇的基本條件
  實行混業經營,作為國家主體,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貨幣政策目標的要求。
  從西方國家的政策變遷來看,凱恩斯主義的「雙膨脹」政策,實施低利率的貨幣政策和高政府支出的積極財政政策,主要以財政政策為主。由於實行「釘住」利率政策,意味著放棄了對貨幣存量的控制,易於導致信用擴張,誘發通貨膨脹和經濟危機。凱恩斯主義的貨幣政策,主要以利率為中間目標,在出現經濟「滯脹」時束手無策。貨幣主義,尤其是供應學派提倡以穩定幣值為貨幣政策目標,以控制貨幣供應量為特徵的貨幣政策。20世紀70年代後,一些西方國家以此理論指導治理通貨膨脹,曾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以穩定幣值為最終目標,以貨幣供應量為中間目標的貨幣政策,其最主要的特點是政府對經濟金融的調控方式從直接調控為主轉換為間接調控為主。實現對金融的間接調控,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順暢是一個基本前提。也就是說,必須搞活微觀金融,讓利率實現更大範圍的自由浮動,並且增加金融產品,使金融市場能靈敏地對貨幣政策作出反應。金融當局通過短期利率等手段的運用,引起人們投資、收入和消費的變化,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

  正是在這一政策取向下,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開始,以美、英為代表的一些主要西方國家,以間接調控為主的貨幣政策逐步取代了直接調控為主的貨幣政策,逐步放鬆了金融管制,開始實施金融自由化為基礎的混業經營。德國在二戰後堅持執行穩定的貨幣政策,一直實行銀行混業經營體制,在20世紀60年代就取消了利率管制,實施微觀金融的自由化。指導他們的政策的是社會市場經濟理論,在穩定通貨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二是技術進步的必然結果。
  技術進步刺激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產品的多樣化,導致金融機構間業務界限模糊。如果從功能分析的角度看,金融業的行業劃分是相對的、動態的,金融機構的形式、金融業務範圍和產品門類是可變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穩定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都是實現金融基本功能的載體,在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的各個子市場之間、各種金融產品之間存在著替代性和競爭性,通過金融功能的競爭性配置實現最優的配置狀態。隨著電子網絡技術的發展和金融管制的放鬆,具有比較成本優勢的金融創新管理模式和金融創新工具不斷湧現出來。這些新的金融功能載體一部分直接取代舊的載體,一部分對舊的載體進行了功能再細分,舊的金融功能載體的業務規模越來越小。同時,隨著科技的進步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直接融資市場的運行成本也開始大大降低,並逐漸低於間接融資市場的運行成本。

  這種轉變,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願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作為伴生物,存款「脫媒」現象逐步凸現,商業銀行業務規模不斷縮小,市場占有率不斷降低。只是商業銀行的一些基本功能如結算功能、支付功能不易被投資銀行替代,它的生存基礎也仍然存在。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越來越密切,兩者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同時,隨著競爭的加劇,金融市場也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金融機構經營理念逐漸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金融機構趨向給客戶提供低成本的全面服務,即向金融業務多樣化、全能化方向發展。

  三是資本的全球化運動。
  20世紀70年代後,直接投資和已開發國家間相互輸出資本成了國際資本流動的新趨勢、新特點,跨國公司發展非常迅速。跨國公司的發展,必然要求跨國銀行配合,因而各國銀行也都相繼滲透入他國的金融市場去競爭,這樣隨著經濟的一體化和全球化,金融也向一體化和全球化方向發展。在競爭過程中,就自然出現了不同金融經營體制下的金融機構的競爭,即全能型銀行和分離型銀行在某同一市場中競爭,而不再是相互隔離,顯然全能型銀行具有比較成本優勢。所以,一國為了讓本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具有競爭力,為了本國的金融安全,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就不得不實行金融混業經營體制。

  四是資本市場的發展。
  隨著資本運動的加劇,金融對國家經濟運行的作用力隨之加大,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心臟。金融的穩定與安全對一國經濟至關重要,成為政府經濟政策取向的基礎和前提。對於高風險的資本市場,在市場發育不成熟,風險防範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完善,市場秩序混亂情況下,金融混業經營可能導致信貸資金過多地流入股市、期市,助長投機,導致股市、期市劇烈波動,進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和金融監管體制有了較為完備的建設,市場主體自律而理智,市場的穩定性有了一個基本保障,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也就成熟了。

  從金融業自身來看,有這樣幾個方面因素:
  一是規模經濟與範圍經濟因素。
  金融行業比普通行業具有更大規模經濟潛力,而其資產專用性的降低促動了範圍經濟擴張。

  二是分散風險。
  金融行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其有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動力。

  三是參與全球競爭。
  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全球競爭中,金融企業的規模與業務範圍對於競爭力是一個重要因素。

  四是技術革命推動。
  以計算機與網際網路為特徵的新技術革命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業的數據信息處理與傳輸成本,金融管理技術開發與信息傳播效率大幅提高,使金融機構業務擴張能力加大。

  五是風險管理手段。
  金融工程技術與衍生品為風險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金融機構控制多元化經營風險的能力大大提高。

  六是監管體系的完善。
  金融監管機制日益健全,建立了合作機制,並且更加注重效率,對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的控制逐步放鬆。

  受到上述因素影響,金融混業已是大勢所趨。但混業只是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市場分工深化導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構應當是其重要的深層因素。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體系結構打破傳統行業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結果。這種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則,推動金融體系不斷向高級化演進。

  1993年之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就是混業經營,國內各家銀行相繼成立了證券兼營機構,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發展的口號,並且開始興辦「三產公司」,證券公司也在利用可以從事國債回購業務的政策大量買空賣空進行資金借貸。由於市場和機制兩個方面的原因,監管當局尚不能實施有效監管,混業經營不僅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也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的泛濫與發生。為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從1993年開始大力整頓金融市場,開始確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這對於擠幹當時我國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的「泡沫」,降低銀行業經營風險,維護正常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分業經營模式的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功能單一,規模弱小。在加入WTO之後,我國將履行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等方面的承諾,國內金融機構將成為普遍的競爭力弱勢群體。

  2006年11月之後,我國的金融市場將進一步向外資銀行開放。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環境中,西方大型跨國金融集團的不同類型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進入國內金融市場。雖然將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限制在某一個金融行業,但由於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統一互通的網絡和客戶信息系統發揮其綜合經營的優勢,同時,他們與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的集團內部交易難以避免,在全球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通過綜合經營提高競爭力。

  二、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模式選擇
  一年以後,我國金融業將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必須按照WTO規則進行金融活動,國內許多現有的管制或規定將被強行突破,金融混業迫在眉睫。因此,我們必須對混業經營模式作出自己的選擇。

  總結目前世界各國金融混業經營模式,主要為以下幾種:
  一是全能銀行制。在銀行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德國是其中的代表。

  二是合作協議制。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沒有產權紐帶關係,相互之間只根據形式鬆散的合作協議相互代理產品,如交叉銷售協議等。

  三是法人混業制。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結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這也是我國以前所採取的混業經營模式。

  四是集團混業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中心,以資本為紐帶,在集團內部實行法人分業、集團綜合的經營方式,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為中心。

  鑑於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的現實情況,我們目前不可能拆除橫亘在銀行業務和證券、期貨業務之間的「防火牆」,因而不宜採用瑞士和德國模式。合作協議制由於一體化程度較低,各金融機構之間信息流通,客戶資源共享的優勢難以較好地發揮,因而也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法人混業制模式由於其資金高度的暗箱操作性,不僅會放大銀行的經營風險,還會增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加之與中國目前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相牴觸,因而不被法律所允許。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做法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從金融機構層面看,綜合經營主要是提高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營業網點、信息技術和人才,提供多種金融服務,以降低運營成本,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現在,綜合經營的趨勢已獲得共識。2003年12月通過的《商業銀行法》已為商業銀行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從事非銀行金融業務留下了空間。《證券法》的修改也在考慮為證券業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留下空間。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並不違反我國現有法律上關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因此,規範、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是一種現實選擇。
  目前,國內已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團等。其母公司不再是經營機構,而只是一個純粹的投資控股機構。

  二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機構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國銀行的中銀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的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國有銀行通過特批或在海外註冊非銀行子公司,繞開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投資的限制。

  三是由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企業集團對金融機構投資不受限制,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其中既包括國有企業集團,也包括民營企業集團的投資。前者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等,後者如新希望和已經崩潰的德隆等。

  對於金融企業來說,還可以通過更多微觀層面的靈活操作來實現業務經營的多元化,如注重發展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以銀行業為例,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對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作出明確限制,這就為商業銀行業務多元化打開了一扇門。在當前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領域發展空間有限的情況下,積極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大有可為,可以抓好資金結算、清算等委託代理、保險代理、基金託管、資產證券化、財務顧問、企業併購、項目融資等業務。通過這些中間業務,在立法的界限之內跨越不同的市場,豐富金融企業利潤來源,分散金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滿足客戶的多元化需求。同時,我們還可以此來積極探索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為在我國金融業最終實現混業經營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

  在銀行資金入市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股票業務。目前,銀行資金進入股市的主要合規渠道有:券商通過國債回購從銀行間國債市場得到資金,券商利用信用拆借從銀行獲得資金,券商的股票質押貸款。而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外資商業銀行可以參與我國證券市場投資。雖然目前允許銀行資金直接自由流入股市顯得不切實際,但從長遠來看,嚴禁銀行資金入市必將阻礙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與外資共同競爭和分享利潤。可喜的是,去年年初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已露出了銀行資金有望入市的曙光。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已經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展開,相關的制度規範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先後出台,銀行與債市的協調發展成為今年的政策熱點,交易所與銀行間債市的「統一互聯」成為一種可以期待的方向。

  三、當前金融混業經營取向的公眾風險
  作為現代經濟的心臟,金融業的風險在更多的情況下成為公眾風險。在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的過程中,任何政策選擇,我們都應對它進行認真的風險分析,並將這種分析真實地傳導給公眾。從目前可能的政策選擇,筆者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風險作以下深入分析:
  (一)混業經營的體系風險
  金融混業經營的風險結構有兩種情形:一是風險互補或互抵,二是風險疊加。對於單一業務風險,可以通過業務多元化稀釋與分散。但對系統性風險,是不可能通過業務多元化分散掉的,而且銀行機構、證券市場對利率、匯率風險及一些外部衝擊的反應是同步的,這樣也就增加了風險交叉感染、同向波動的可能性。由於市場機制調節「失靈」的可能性客觀存在,微觀意義上的風險與宏觀意義上的體系風險應當分開來分析。微觀主體的風險轉移和對沖行為在宏觀意義上不一定減少整個體系的風險,有時還會加大體系性風險。在金融效率上,金融混業經營可以增進企業經營效率,但形成行業壟斷機會加大。壟斷所造成的效率損失也將加大,從而導致規模不經濟與非效率。

  (二)混業經營的制度風險
  混業經營可能引致最大的風險是銀行資金大量流入股市,導致工業企業所需資金不足、股市泡沫嚴重,最終泡沫破裂,銀行虧損嚴重,擠兌破產。西方商業銀行在按照現在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其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之上,建立健全了先進的業務運行模式,這突出體現在精良的內部組織設計、有效的風險防範體系、獨立的審計制度以及複雜的外部監管制度上。在有力的政府監管下,相應減少了混業經營的風險,顯示出混業經營的最大優勢。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金融業制度很不完善。從銀行業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仍較為落後,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風險監控體系也不健全,不能對銀行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地監控,而且各分支機構相對獨立、自成體系。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也存在類似問題。由於制度上的不健全,在資金運用上存在風險與收益不對稱,帶來了較大的混業經營風險。

  (三)混業經營的法律風險
  雖然從整體戰略層面,我國推進法制建設的步伐堅定不移,但金融領域法制建設的歷史仍很短暫,金融法治理念並未深入人心,對金融立法、執法、司法諸環節,對金融法制的「素質」提出了挑戰。改革開放27年來,我國經濟保持了持續高速增長,但金融立法歷史只有10年。《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的框架,與混業經營相配套的法規尚未完全建立。因此,目前實行混業經營缺乏相應的、可靠的法律保障體系。而且,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對立法提出了大量需求。特別是針對金融案件高發態勢,關於挪用資金、違法放貸、騙取銀行貸款、銀行信用等方面的犯罪,法律和立法解釋的需求很是迫切。金融業的專業性,增加了金融立法的難度。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及其在各個層級的配套與協調,是對立法的基本要求。

  (四)監管當局的監管風險
  首先,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中國形成了三個金融行業的監管機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對提升監管的專業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對混業經營而言,即便在監管主體的確定上,已是一個難題。即便是對於目前已經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儘管我們現在可以通過按主業比重的份額確定監管的主要機構,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我們還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

  其次,監管能力尚有待加強。我國銀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屬於國有,對監管問題並不重視。1990年之後,金融監管問題開始引起重視,監管工作有所加強。但即便是後來建立了較嚴格的分業經營模式,多數仍然是合規性監管稽核,風險性監控不足,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也存在差距,各監管機構之間不能形成有機配合。面對混業經營的挑戰,金融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

  (五)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體內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失真風險
  由於歷史和體制原因,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持股關係和資金往來的現狀,金融控股集團下的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子公司之間以及金融與實業之間的關聯交易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單個機構的安全並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並且面臨新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銀行融資、購併、上市的資金循環和利用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關係,套取銀行的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解決關聯企業資金需求的風險。

  同時,對於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仍不充分,對於集團整體風險狀況難以判別。金融集團成員間的內部交易往往會誇大一個集團成員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同時交叉的股權結構往往會是同一筆資本來源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重複計算,這些都會降低公開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和股權結構的複雜性使監管當局無法了解其經營狀況,從而無法準確判斷集團所面臨的真實風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金融混業經營是一場無法迴避的變革,是金融業的一次戰略轉折,但由於金融業體制內外因素的制約,需要我國金融決策者以高超的智慧,積極、穩妥而有創造性地來推進。我們沒有了觀望的時間,也不能急於求成。本文對我國目前可能選擇的金融混業過渡模式進行了初步分析,從中提出了一些關聯到社會公眾利益的風險分析意見,以期推動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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