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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國食品包裝市場准入制度及相關標準政策分析

2015-05-11 13:56:55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後,食品安全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許多問題仍然存在,特別是食品包裝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從近幾年食品包裝袋(膜)產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質量監督抽查的結果看,包裝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衛生性能存在嚴重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從2006年開始,加強了對食品包裝產品的認證認可工作,從2006年開始對食品包裝產品實施強制性市場准入(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強對食品包裝、食品包裝用原輔材料、添加劑以及相關設備實施的監管力度,以確保食品包裝對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據宇博智業市場研究中心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食品包裝紙行業市場發展現狀分析及未來趨勢預測報告顯示,實施食品及食品包裝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五年來,產品的質量比實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場准入制度的實施確實起到了規範行業企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了並不等於流通到餐桌上和進入人們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危害除了來自於食品本身和食品鏈全過程之外,還來自於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在與食品接觸的過程中,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如鉛、鎘、鉻等重金屬,甲醛、苯、多氯聯苯等)會遷移並滲人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世界各國,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對食品包裝制定了高標準,對食品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不斷提高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標,加大了發展中國家食品出口的難度。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的安全問題已嚴重製約了我國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裝行業的發展。

  2007年8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關於開展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證無證查處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號公告),主要內容:為保證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制度實施效果,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食品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查處未獲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銷售行為。

  2007年7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實施《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對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實施市場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製品產品包括2類21個產品。

  為了加快市場准入制度的實施,國家質檢總局於2009年5月17日發布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用紙包裝製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違反規定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在2009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強調: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與《食品安全法》同日開始正式實施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8),不僅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食品接觸物通報(FoodContact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歐盟2002/72/EC指令食品接觸塑料(Comissiondirectiverelatingtoplasticmaterialsandarticlesintendedtocomeintocontactwithfood-stuffs)等相關法規,還增加了術語、定義及添加劑的使用原則,批准使用添加劑的品種由原標準中的幾十種擴充到959種,並以附錄的形式列出了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名單、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使用範圍、最大使用量、特定遷移量(SML)或最大殘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標準中對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允許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確強調「未在列表中規定的物質不得用於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裝材料。」該標準適用於所有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特別是食品接觸用塑料、紙製品、橡膠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劑、增韌劑、固化劑、引發劑、促進劑、防老劑、阻燃劑等及有關膠黏劑、油墨、顏料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目前,市場上用於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添加劑種類繁多,即使新修訂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8已增至959種,但與實際相比,仍顯不足(國外允許使用的食品包裝用添加劑有2000多種)。

  為了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規範食品相關產品企業生產行為,尤其是規範沒有列入國家標準中的添加劑及用於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相關物質的生產行為,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七部委於2009年6月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貫徹食品<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部門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特別是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生產單位,按照現行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相關規定組織生產,開展自查清理工作。並於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在現行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食品相關產品及新品種,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向衛生部申請批准。

  2009年11月06日,七部委再次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食品包裝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並明確指出,已經在我國生產、銷售和使用,在其他國家批准使用、不存在安全性問題的,尚未列入我國食品包裝材料標準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設備、工具用材料、單體、添加劑和樹脂,填寫《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請表》或《食品包裝材料用樹脂新品種申請表》後,報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衛生部組成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後,公布「可用於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名單」和「禁止用於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名單」。

  因為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於食品包裝用油墨之中,因此,2009年8月1日實施的《包裝用塑料複合膜、袋干法複合、擠出複合》GB/T10004-2008中對溶劑殘留量指標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定,由原標準的溶劑殘留總量小於等於10mg/m2,其中苯類溶劑小於等於3mg/m2,修改為總量小於等於5mg/m2,其中苯類溶劑不檢出(苯類溶劑殘留量小於0.01mg/m2視為不檢出)。

  一次性塑料餐飲具因市場需求量大,且一直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造成生產混亂,質量參差不齊,自國家質檢總局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後,產品質量有了一定的提升。2009年12月1日實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GB18006.1-2009),首次以國家標準的形式承認了不可降解餐具的合法身份,結束了一次性塑料餐飲具沒有國家標準可依的混亂狀態,減少了每個企業必須制定企業標準的麻煩,明確界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飲具的範圍是指預期用餐或類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盤、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壺、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內襯餐具,但不包括無預期用餐目的的或類似用途的食品包裝物如生鮮托盤、酸奶杯、果凍杯以及方便麵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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