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華在會議中指出,當前,我國節能減排形勢嚴峻,霧霾防治形勢逼人。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領導同志對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視,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面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經濟綜合部門,同時也是節能減排工作協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在加強節能減排、配合支持環保等部門促進大氣污染防治中要採取積極措施,著力推進相關工作的落實。各地發展改革(經信)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盡職履責,強力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積極配合環保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各項政策措施,做好相關工作。
2016-2021年中國大氣污染防治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顯示,隨著新春佳節的臨近,全國多地發布煙花爆竹的禁放令。據悉,一些地方除出台禁售禁燃規定外,在執法方面也加大了力度。一邊是傳統年俗,一邊是環境污染,兩者之間如何平衡?聽聽業界專家們怎麼說。
1月1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春節消費五大警示,其中包括少放花炮減輕霧霾。中消協提醒稱,「春節臨近,煙花爆竹類產品即將進入消費旺季。相關環保監測數據表明,燃放煙花爆竹對於局部、短時可吸入顆粒物的『貢獻率』不容忽視。我們倡導減少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培育節日慶賀新形式,踐行綠色、低碳、環保的消費方式,過一個低碳綠色環保年」。
在中消協向消費者發出警示前,不少地方就燃放煙花爆竹發布禁止性規定,其中主要原因也是減輕空氣污染。
比如,河南省在幾天之內發出兩份通知,出於大氣治污的考慮,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範圍接連升級。不過,考慮到通知與中國傳統文化可能產生矛盾,河南省收回全省禁售禁燃的決定。
一邊是傳統年俗,一邊是環境污染,兩者之間如何平衡?業內專家給出了解答。
春節臨近,霧霾天氣也像趕熱鬧似的頻頻光顧。
霧霾天氣下,各地開始行動,對有可能加劇霧霾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進行治理。
根據北京市空氣污染應急預案,在發布空氣重污染橙色、紅色預警情況下,全市範圍內禁放煙花爆竹,同時,暫停煙花配送和銷售。
河北省保定市最新發布的《保定市2017年春節期間市區禁限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要求,今年春節期間,該市市區僅有4天時段可以燃放煙花爆竹,違規者將被行政拘留。
根據《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17年春節期間,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1月9日,山西省大同市也發布公告稱,為落實《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同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保護大同市城市建設和古城修復的成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禁在古城內和重點區域、道路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
對於一些地方出台的禁售禁燃通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認為,在重度空氣污染期間,對煙花爆竹的燃放作出相應限制是有必要的。「首先,煙花爆竹燃放時釋放出污染物質,這一點在科學上已經沒有爭議。其次,目前對於一些空氣污染嚴重的區域,在環境保護、環境管理上,已經非常強調精細化管理,露天燒烤之類都考慮到了,把煙花爆竹納入污染物範圍,是理所當然的。」
「防治大氣污染,對於一些個人權利肯定會產生影響。這些受影響的權利包括生產經營的權利、個人生活方面享受的權利等。在這些受到限制的個人權利中,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權利的受損程度是非常輕的。因為燃放煙花爆竹並不涉及重大民事權利,與我們通常講的生存權利等沒什麼關係,最多就是生活中的一種娛樂,對其進行必要限制,並不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也就是法律上講的正當性。」周珂說。
據了解,一些地方除出台禁售禁燃規定外,在執法方面也加大了力度。
根據保定市的規定,市區二環路內僅限1月27日(除夕)、2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日(初五)、11日(十五)7時至22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預警應急響應時,預警期間、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
規定警示,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法對非法燃放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杭州市規定,一經發現銷售燃放煙花爆竹,一律查封扣壓、沒收違法所得,並從重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存放煙花爆竹製品超過三十千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存放的煙花爆竹製品,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對批發經營者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和規定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據相關媒體報導,2016年12月初,上海市普陀區開出了2016年冬季的首張禁燃罰單。2016年12月5日14時50分許,普陀公安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接「110」報警稱,銅川路188弄小區內有人燃放煙花爆竹,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對於霧霾天氣的治理,需要公眾廣泛參與,單靠政府、企業的力量,難以達到我們希望看到的效果。春節期間,我國民間有燃放煙花爆竹的客觀需求。如果短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量比較大,再遇到空氣流動性差,就可能對空氣品質造成較大影響。在特定時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實際上就是把行政干預與公眾參與緊密結合在一起。」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說。
王敬波認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確實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公眾傳統生活習慣造成影響。這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平衡問題,公眾一方面要求營造良好的節日氛圍,另一方面也對空氣品質有要求,這二者都包含一定的公共利益。利益衡量的結果,公眾健康權的位置還是更重要一些,也應該得到更多關注。
對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各地除了出台有關規定之外,也開始在立法層面有所行動。
據相關媒體報導,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立法後評估,廣泛聽取意見。根據調研和問卷調查反饋,93.06%的居民贊成實行禁、限放。目前,《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工作已經列入2017年工作計劃,並向上級人大進行了匯報,具體何時正式推進還有待確定。
「目前各地出台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從法律上講,位階並不高。以應急預案為例,其法律效力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賦予的,沒有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還有一些地方通過規範性文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位階上也有點低。」王敬波說,提高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規定的法律位階有一定必要性,因為大氣污染治理是一項具有長期性的工作。
「凡是對於公眾權利的限制,我們應該儘量把程度減少到最低。對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言,在重污染天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這是可以做得到的,也應當做到。在空氣有一定污染但是還沒有達到重度污染的時候,也應當有相應的限制,但是限制力度可以減輕。此外,在特定時間段可以限制得嚴厲一些,比如說燃放煙花爆竹集中日期,除夕、正月十五等,其他時間段則可以限制得輕一些,尤其是如老百姓結婚,這個時候如果嚴格限制的話,效果不見得特別好。」周珂說。
「大氣污染涉及全國大部分地區,不是一城一地的事情。出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時,要增強聯動,提高位階。」王敬波說。
「今天人們燃放的煙花爆竹與古代人們燃放的煙花爆竹早已有了實質性的區別。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在煙花爆竹上做文章,或者在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上做文章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說。
喬新生認為,據文化學者考證,最早的煙花爆竹實際上就是將竹子放在火中燒烤,炸裂的聲音就是「爆竹」的聲音。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煙花爆竹的製作水平越來越高,產生的威力也就越來越大。能否通過立法限制煙花爆竹的噪音,把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呢?比如在東南亞一些國家,為了防止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引發大火,立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採用封閉的容器,這樣既可以達到「爆竹」的聲音效果,同時又不會污染環境,人為地造成火災。
周珂認為,在限制方法上也可以多樣,不見得一概用行政命令、立法等方法。具體到立法來看,也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有禁止性規定,也有宣傳教育方面的規定。「加強日常的宣傳教育,讓人們深刻認識到煙花爆竹對空氣造成的污染,自覺減少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這可以作為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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