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在現代被我國歸類於金融。典當行業業務為房地產、動產和財產權利。目前我國典當行業監管還存在一些普遍問題。以下是典當行業定義及分類分析。
在實體經濟增速轉段背景下,典當業依然保持相對較快的發展,證明實體經濟對以典當為代表的小額、短期、快速的融資服務需求旺盛。2011年我國典當業累計發放當金3336億元,同比增長25%。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典當行6833家,註冊資本1217億元,從業人員5.85萬人,典當餘額866億元,同比增長28%。典當行業定義及分類聽筆者娓娓道來:
典當行業定義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典當行業分類
一、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藉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二、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於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並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麼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麼先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三、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藉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願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後發揮的,即其必須晚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四、其他功能
典當除了具有上述三大社會功能外,還有其他諸如對當物的鑑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需說明的是,對於一次具體的典當交易來說,典當的上述三大社會功能是不會同時發揮作用的,其只能是有先後秩序的相繼發揮。
2011年8月16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1〕69號),進一步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66大類(貨幣金融服務)、663中類(非貨幣銀行服務)、6633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財產權利質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動」。至此對於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分析已很明確,不論是新版還是舊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均一致將典當分類為金融業。
綜上所述,典當行業的健康發展與有效的監管和良好的風險控制制度密不可分,典當行業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典當企業目前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蘇、甘肅、湖南等省市。以上是典當行業定義及分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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