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條,將於 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食品進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來的9條增至11條,相關條款強化進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其中:
第九十三條新增申請主體,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
新增的第九十四條特別強調企業主體責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六條新增「進口食品的進口商」的備案要求,新增「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地址」的記錄要求,新增「保存相關憑證」要求,修訂記錄保存期限。要求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進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關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自覺履行進口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職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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