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網絡經營的優點是不言而喻的,最重要的是它可以讓藥品經營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提升患者的用藥可及性,同時增加藥品價格的透明度,最終惠及的是老百姓。
雖然《送審稿》顯示網售處方藥政策有所鬆動,不過,記者獲悉,在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又召集企業召開《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座談會,再次就網售處方藥事宜進行商討。並且,和以往會議不同的是,此次座談會的參會企業既包括像阿里、騰訊這樣的醫藥電商,也有老百姓等傳統醫藥零售藥店,以及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這樣的協會組織。
對於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有分析人士認為,雖然年初網上流傳的《送審稿》顯示處方藥網上銷售將有條件放開,不過,在去年12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了《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而網售處方藥亦被列入其中。因此,不排除藥監局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還將對《送審稿》進行調整。
事實上,網售處方藥政策的制定早已是經歷過幾輪修改,可謂是一波三折。2014年5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曾發布《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網際網路藥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該項條款也被業內視為是默許處方藥網售的信號。不過,2014年的這一版《徵求意見稿》並沒有落地。
而在等待三年多後,2018年2月9日,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又發布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而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則改了風向,明確禁止了處方藥網絡銷售,並且還禁止了醫藥電商平台的處方藥展示功能。 因此,該版《徵求意見稿》也被稱為是藥品網絡銷售最嚴監管辦法。
不過,2018年這一版的《徵求意見稿》最終也是沒有下文,取而代之的正是前述那份網傳的再一次更改了方向的《送審稿》。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2月的《徵求意見稿》之前,監管部門亦曾在2017年11月發布過一版《徵求意見稿》,與之相比,2018年版的改動主要是由原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增加「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網絡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說,2018年版《徵求意見稿》在「監管」難題上有了更明確的答案,落實屬地監管。
在監管職責方面,今年年初的《送審稿》則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藥品網絡銷售、藥品網絡交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網絡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註:國務院機構調整後,縣、市一級的藥監局被併入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
對於藥品銷售渠道方(包括醫院、零售藥店和網際網路醫藥企業)而言,據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旗下米內網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我國藥品市場規模增至1.76萬億元,其中公立醫院終端占比67.7%,零售藥店終端(包括實體藥店和網上藥店)市場份額占比為22.7%;不過受政策因素影響,處方外流的市場規模突破1300億元,處方院外銷售額占處方銷售總額的45%,院外處方新增3000億元,這一增量主要由零售藥店、第三方終端等承接。
國家藥監局資料庫顯示,目前從事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和網上藥店的數字合計1685個。記者分別在阿里健康、京東醫藥等醫藥電商處了解對網售處方藥政策的看法。受訪企業方面均表示他們目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事網際網路藥品銷售工作。
阿里健康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不少消費者在網上搜索處方藥,這些消費者的需求我們已經關注到了。從消費者需求出發,我們也一直在政策合規的基礎上為網售處方藥做積極的業務準備,包括相關的產品設計。」
「實際上未來能夠承接網售處方藥的主體是連鎖零售藥店,因為有利於監管和追責。」史立臣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史立臣表示,銷售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能夠獲得電子處方,而且要具有銷售處方藥的資格。
2018年12月,零售藥店分級管理辦法已經發布,到2020年,全國大部分省市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法規政策體系基本建立。
依據這一辦法,零售藥店將分為三類。能夠經營處方藥的只有二類和三類藥店,而其中,二類藥店還只能銷售限制類藥品之外的處方藥。同時,所有藥店均應配備至少兩名執業藥師和兩名藥師及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藥店的門檻將大大提高。
在我國藥品監管原則從事前監管,轉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大前提下,結合針對網絡售藥的鼓勵「網訂店送、網訂店取」的宗旨,便於監管、擁有較好的藥事服務能力以及雄厚資金和硬體基礎的連鎖藥店,或成為最大的贏家,特別是大大縮短藥品流通路徑的DTP藥房(DTP/DTC是Direct-to-Patient/Direct-to-Customer的縮寫,即直達患者的藥品營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