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對氣候變化的關注不斷增加,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作為一種重要的減排機制,逐漸成為各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關鍵工具。2025年,碳排放權市場在政策支持和市場需求的推動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然而,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監管機制,其中聲譽罰作為一種新興的監管手段,正逐漸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本文通過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深入分析,探討其現狀、問題及完善路徑,旨在為推動碳排放權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碳排放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通過影響違法者的聲譽利益,實現懲戒違法行為、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條例規定了警告處罰形式和信用記錄製度,有助於藉助聲譽機制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威懾,提升行政監管效能。具體來看,條例第25條規定,單位因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因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27條增設信用記錄製度,規定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因違反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依法向社會公布。這些措施契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倒逼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技術服務機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推動構建以社會信用為基礎的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機制。
碳排放市場分析提到聲譽罰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現實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聲譽罰是促使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體切實履行減碳義務的重要手段。聲譽作為道德範疇,關乎社會公德,是社會對個體或群體的綜合價值判斷。行政機關運用聲譽罰對違法者進行制裁,可以約束不道德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一些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對碳排放數據進行虛報、瞞報、篡改,嚴重干擾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通過聲譽罰,使社會公眾知曉其未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行為,促使其他市場主體積極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為實現「雙碳」目標貢獻力量。
其次,聲譽罰是提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行政監管效能的現實需求。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主要採用罰款處罰形式,但對於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罰款金額往往難以形成有效約束。而聲譽罰使違法者的負面信息公之於眾,產生的聲譽威懾效果對每個違法者都是平等的,不因經濟承受能力不同而有所差異,從而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領域的行政監管提供了新思路,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最後,聲譽罰是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的強大利器。聲譽罰能夠影響公共輿論,為違法者帶來恥辱效應,使其喪失更多交易機會,甚至被驅逐出交易市場。例如,2022年3月,生態環境部對中碳能投、青島希諾、遼寧東煤等機構在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以儆效尤,消除潛在違法者的僥倖心理,體現了聲譽罰強大的制度效應。
儘管聲譽罰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實際應用中仍面臨一些困境。首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的性質不明。這一規定是否屬於行政處罰以及是否屬於聲譽罰,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形成了「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這種性質不明的問題,給聲譽罰的適用帶來了不確定性。
其次,聲譽罰的制度效應有待提升。一方面,警告的威懾力不足。根據條例規定,警告的適用範圍較窄,僅針對「操縱市場」和「擾亂市場秩序」兩類違法行為,難以對技術服務機構造假等惡劣行為進行規制。同時,警告的適用對象限於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包括作為碳排放權直接交易主體的單位,難以滿足碳排放權市場行政監管的現實需求。另一方面,聲譽罰形式較少。條例規定的聲譽罰形式僅包括警告和信用記錄製度兩種,行政機關難以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靈活運用聲譽罰手段。
最後,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不利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長期發展。聲譽罰在實施過程中涉及披露違法者個人信息等問題,如果欠缺適切性,可能導致對違法者的過度處罰。此外,現行規定缺乏聲譽修復的相關制度,不良聲譽可能導致影響過度擴散等後果,不利於最大程度實現監管目標。
為確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效實施,滿足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監督管理的現實需求,需要對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的聲譽罰規定進行完善。首先,應明確「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的性質是聲譽罰。從合目的性解釋的角度來看,該規定符合行政處罰的核心要件,且具有制裁性,能夠實現對違法者的聲譽懲戒。
其次,要提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制度效應。一是擴大警告的適用範圍,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方核查機構違反核查規定等違法行為,處以警告處罰,並實行「雙罰制」,既警告交易主體,也警告相關責任人。二是規定公開警告的處罰形式,使碳市場行業一定範圍內的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知曉違法者受到警告處罰,增加違法者受到警告處罰的「圍觀者」,進而影響其聲譽。三是增加聲譽罰形式,將「通報批評」作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聲譽罰的重要形式,並推行碳排放權市場交易領域「黑名單」制度,對違法者進行跨部門聯合懲戒。此外,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引入賠禮道歉制度,要求違法者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增強其對違法行為的認識和改正的動力。
最後,要限制聲譽罰的適用,避免對違法者造成過度處罰。一是遵循比例原則,行政機關在適用聲譽罰時,應保持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客觀對稱性,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選擇適當的聲譽罰形式和範圍。二是完善聲譽修複製度,設置考察期制度,為違法者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完善信用修複製度,依法恢復違法者的正常信用狀態;運用聲譽激勵手段,對自覺遵守碳排放權市場交易規則的主體進行激勵,激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活力。
綜上所述,聲譽罰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管手段,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監管中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通過明確其性質、提升制度效應和完善適用限制,可以充分發揮聲譽罰在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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