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小產權房未來或有制可尋
據中國報告大廳了解:近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出台小產權房管理辦法,未來或將根據出租和出售等性質類別,分類整理存量小產權房。
隨後,記者分別從國土資源部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得到證實,國土資源部目前已就小產權房的處理成立了專項研究小組,希望能儘快推出管理辦法。目前的主要思路是,針對新增項目的清理,保證不再有新上市項目;而對於存量小產權房,現在處於研究階段,研究方向傾向於逐步分類整理,區分出租和出售等類型出台相應辦法統一管理。
此前針對在建、在售小產權房的清理工作已率先在北京展開,並針對小產權房的存量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目前該項摸底已擴展至全國,河北、海南、山西等地已就此出台了相關政策,將陸續開展清理排查工作。
「摸清在建、在售、已售小產權房的總體情況與數量,對制定小產權房管理方案意義重大,目前編制小產權房的管理辦法已提上日程,但具體方案出台時間還有待進一步確定。」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增量房嚴格清理
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的通知,讓此前的小產權房「轉正」傳聞戛然而止,也表明了中央部委對於小產權房的整治決心。
「小產權房治理要區分類別。」國土資源部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在嚴格清理增量小產權房的同時,也要處理好存量小產權房,要對症下藥實行綜合治理。
目前,對於增量小產權房的清理已在北京展開。而一直以來北京市的清理動作和管理方法,都在全國產生示範效應。
從2012年起,國家就把北京、上海列為全國小產權房清理的試點城市。其中北京昌平、通州兩地更是重中之重。自試點以來,北京對小產權房的清理就開始加大力度,從以往的喊話,到現在落實各種清理處罰。
自 2012年到2013年11月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已先後5次公布小產權房和變相小產權房項目,共計108個,主要集中在昌平區、房山區、懷柔區和通州區,其中昌平區數量最多,占四成左右。這108個中包括85個小產權房和23個變相小產權房,其中變相小產權房多以「生態農莊、農家院、私家菜園」等各類名稱出現。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對記者透露,從今年上半年起,國土資源部小產權房的例行督查組就駐紮在昌平區,「到現在為止都還沒走」,給昌平區提了三四百條整改意見,要求逐項解決。
閱讀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2-2016年房地產行業市場發展格局及投資前景調查分析報告》
存量房分類處理
增量小產權房還在艱難的清理中,存量小產權房該如何處理隨之成為必須直面的重點問題。
「對於屢禁不止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在建在售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明確出台針對已建已售存量小產權房的政策,那麼,此次兩部委的『嚴打』極可能會重蹈以往覆轍。」業內人士楊國英表示。
「區分出租和出售等類型進行存量小產權房的統一處理是目前研究小組的重點研究方向。」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目前解決存量小產權房的辦法,業內專家們的觀點普遍有兩種,一是經過合法程序,將其納入住房社會保障體系中;二是某些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用途的項目,可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來得到確權。
「區分出租和出售類型小產權房正好可以對照這兩種觀點。」首都經貿大學土地資源與房地產管理系主任趙秀池對記者表示,目前來說小產權房轉正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中央部委正在研究辦法,不排除以後轉正的可能,但要區分解決。「出租類型的小產權房可以納入到保障房的公租房和廉租房體系,出售類型的小產權房其中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用途的項目,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來得到確權,但是大部分不合規的項目還是不能得到解決。」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任何極端一刀切的解決辦法都是危險的。特別是用拆除等方式解決小產權房問題,不僅會激化矛盾,也是一種極大的資源浪費。因此在政策上要加以區分,用科學發展的長遠眼光來提出對策,解決問題。」趙秀池表示。
「目前具體的制度出台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但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這兩個前提不會變。」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全國摸底清查
作為方案出台的技術支撐,全國小產權房摸底排查也開始展開。近日,住建部對外表示,已聯合國土資源部開始著手摸底全國小產權房的存量情況,並正在籌劃相關的檢查和執法督察工作。在對小產權房保持「嚴打」態度的基礎上,兩部委已經基本達成一致,對於占用耕地建設的小產權房,原則上將一律拆除。
日前,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了《海南省清理整頓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將對全省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行為進行專項清理整頓,於明年1月31日前將有關摸底排查情況及處置意見上報。山西省太原市也於此前相繼出台了《關於嚴厲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緊急通告》和《關於印發違法建設查處規定的通知》,並於近日通報。
查處清理工作並非一帆風順。作為執法者,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副局長李躍紅對記者表示,清理小產權房的工作還存在三方面難點:
首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並未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強制拆除的權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必須移交具有強制拆除權力的單位進行拆除;其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對小產權房負有查處、監管職責的機關,因受現行法律的制約,對違法建房人、賣房人、買房人、土地所有權人、阻礙執法的相關利益人等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等能起威懾作用的權力,致使小產權房的建設、銷售等行為不能得到快速、全面、徹底的禁止;再次,由於小產權房的購房人數眾多,情況複雜,小產權房的清理整治一方面是要落實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另一方面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希望國家能多宣傳購買小產權的法律風險及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使廣大購房者深刻認識到小產權房的本質,共同抵制小產權房,積極配合執法者對小產權房的清理整治工作。」李躍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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