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受國務院委託在今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宋大涵在說明中表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修正案(草案)考慮到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將海洋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核改為環保部門審批過程中內部徵求意見,同樣可以發揮海洋主管部門的作用,有利於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草案取消了海洋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核程序,減少了一道審批,同時還對第八十條的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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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實踐中,溢油應急計劃主要包括平台作業情況及海域環境資源狀況、溢油風險分析及溢油應急能力3方面內容,考慮到這些內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另一項審批即「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准」中已經進行審查,工程竣工驗收時也要核查應急演習、演練、培訓情況,通過備案同樣可以達到督促企業制定和完善溢油應急計劃、強化企業環境保護責任的目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溢油應急計劃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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