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產業屬於新興產業,與煤炭發電等能源生產相比,技術尚不夠成熟,這是成本相對較高的主要原因。中國的光伏產業目前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繼續實行光伏產業激勵政策,不僅是推動和保障光伏產業迅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於實現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也是必須的。2016年我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行業政策分析詳情如下。
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後,陸續出台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規。
《關於徵求完善太陽能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指導意見的函》下發並徵求意見。
文件指出,部分地區出現了光伏電站項目配置混亂等問題,影響了太陽能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為了規範太陽能發電市場投資開發秩序,推進產業升級,要求各省制定競爭性配置辦法,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資源,其中上網電價在競爭中權重不低於20%。規範市場秩序,確保有實力、有技術、有業績的企業獲得項目資源,促進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
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未制定競爭性配置辦法的省(區、市),國家能源局不予下達光伏發電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更多最新太陽能光伏發電行業政策分析信息請諮詢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投資分析及競爭格局預測報告》。
這其實與能源局此前提倡的「領跑者計劃」一脈相承,主推技術升級和產業進步。文件指出,各地區可結合採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規划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的光伏發電基地。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於50萬千瓦。
各地區在競爭配置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不得設置限制外地區企業參與的條件,對本地、外地企業不得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條件;在競爭配置光伏電站項目時,不得向光伏發電投資企業收取各種費用,不得採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業攤派費用的額外競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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