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共享經濟」開始興盛起來,其中共享單車的產品更是層出不窮。也有許多公司比如:摩拜、ofo、哈羅、小白等等,在解決了「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之後,精明的創業者瞄準了大中城市上班族買車難、養車更難的痛點,共享汽車應運而生。
共享汽車實質上屬於汽車租賃的一種方式。目前各地汽車租賃領域的准入限制都有放寬的趨勢,有些地方已經將汽車租賃業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降低了政策門檻,共享汽車也因此有了「攻城略地」的最好時機。但是,共享汽車最大的法律風險在於具體運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共享單車遭破壞是很普遍的現象,但拆掉自行車的零部件,很容易被觀察發現,結果最多就是這輛共享單車閒置,無人再用,還不至於導致安全問題。但假如共享汽車被動了手腳,被拆走一些關鍵零部件,或是輪胎等涉及交通安全的部件遭到破壞,則可能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害,此事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到底是汽車的產品質量責任,還是運營方管理不善的違約責任,還是駕駛員駕駛不慎的侵權責任?對於受害者來說,要釐清這些責任並獲得賠償,無疑較為困難。
即使在汽車沒有遭到破壞的情況下,對於正常駕駛汽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損失的,如何「共享」責任也是一個難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等情況導致汽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並非同一人,使用人為主要事故責任人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是對於一些後果嚴重的交通事故來說,交強險只能覆蓋很小一部分損失。
部分共享汽車的運營者在用戶協議中規定,半年以上駕齡的用戶可選擇是否購買保險。共享汽車大多是短時間短程的使用,因此將有許多用戶不購買保險。假如出現嚴重事故,棄車逃逸的現象可能會比開著自家車輛的情況更普遍;若是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那麼,此時運營方是否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目前法律並無相應規定,但所謂「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最終運營方可能還是得背這口鍋。共享汽車還有可能給交通違章的查處帶來新的挑戰,違章扣分等問題無法妥善解決。
因此,共享汽車想要在城市裡暢通無阻,運營方需要仔細考慮多方面的問題。首先既要與交警部門「合作」,規劃合理的方案,避免違停影響交通,也要妥善處理由於交通違規產生的罰款、扣分等事項,讓用戶切實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其次,要有效記錄用戶的使用行為和身份等信息,避免共享汽車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載體。
汽車共享的結果可能是風險「共享」,責任「共享」,一些法律問題可能會糾纏在一起。根據越複雜的系統可能導致越複雜問題的基本規律,相對於人畜無害的自行車,共享汽車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共享經濟」是一種節約資源,提倡自覺的經營模式,受到很多人追捧,原因在於這種模式是共利的,但假如共享經濟本身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無法劃清的責任,那麼這種模式也將無法持續。
當然,多數專家也認同,對新生事物,城市管理者應在底線思維下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對「共享汽車」行業的發展應以鼓勵扶持為主,否則服務網點少、停車難等障礙會制約行業的健康發展。
「共享汽車」因為使用過程中是流動的個人在使用,因此對使用者的素質和誠信度都有比較高的要求。所以建議相關企業儘快經歷信用信息和社會誠信系統,並一此系統為依據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使用者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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