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節〔2013〕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為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五部委《關於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範發展的意見》(工信部聯節[2013]92號),做好《再生鉛行業准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2年第38號)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新建再生鉛項目准入標準
(一)嚴禁新建單系列生產能力在5萬噸/年以下及採用坩堝熔煉、直接燃煤反射爐熔煉工藝的再生鉛項目。各地區在規劃建設再生鉛項目時應按照《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工信部聯節〔2011〕51號)有關布局規劃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程序標準要求開展新建再生鉛項目環評、能評工作。新建再生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新建再生鉛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應依法通過有關部門審批。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本地區在建的再生鉛建設項目按照准入條件和環保核查要求進行評估審查。
二、做好現有再生鉛企業准入公告管理
(四)為加快再生鉛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按照《再生鉛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對再生鉛行業所有生產企業實行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五)各再生鉛企業應對照《再生鉛行業准入條件》的各項要求,對本企業再生鉛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技術及裝置、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自查,並按要求將自查情況報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未達到准入條件要求的,要明確相應整改措施及達到准入條件的時間表。
(六)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再生鉛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於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再生鉛企業准入條件核查工作,並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分批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向全社會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企業的監督檢查,推動優勝劣汰。
三、抓緊淘汰落後再生鉛生產能力
(八)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行業已列入落後產能淘汰範圍。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精神,按照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要求,將落後再生鉛生產能力列入淘汰名單予以淘汰。對1萬噸/年以下再生鉛生產能力,以及坩堝熔煉、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各地區應立即組織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將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列入落後產能淘汰範圍予以淘汰。
四、加強再生鉛企業行業准入督導檢查
(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再生鉛行業准入條件》要求,負責對本地再生鉛生產企業執行准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作用,協助做好准入條件實施工作,加強行業協調和自律管理。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力量,對再生鉛企業准入條件實施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對未按規定執行的企業和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
(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准入公告抄送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稅務、質檢等有關部門,作為享受各類專項資金、優惠政策措施和核發生產許可證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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