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城鎮化發展蓬勃強勁,城鎮化率以每年約一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官方統計數值已由改革開放初期的不到20%,達到當下的超過51%。顯然,目前我國的城市化水平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並將可能持續較快提升數十年。
從國際經驗看,此階段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我國也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需要解決,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收入遠遠不夠。合理解決這個階段的資金投入問題,是保持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備條件。
在解決城鎮化過程中資金投入的問題上,國際實踐證明較為理想的模式應是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即PPP,為Public Private Parternership的縮寫)的模式。而公私合作在我國一些項目上已經有應用,並且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
公私合作在城鎮化進程中的應用我們也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基礎設施方面。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資金數量最大,客觀地需要政府採用多種途徑為其融資,重點應採用公私合作的方式。就基礎設施而言,選擇公私合作管理模式應根據基礎設施的不同形態來確定:盤活已有基礎設施。政府可以通過出售、租賃、運營和維護合同承包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由政府向民營企業發放特許經營權證,由民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民營企業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也可以通過政府向使用者收費;擴建和改造現有基礎設施。政府可以通過租賃-建設-經營(RBO)、購買-建設-經營(PBO)、外圍建設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政府向民營企業發放特許經營權證,由民營企業對原有的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並對升級改造後的基礎設施經營管理。經營者按特許權合約規定向使用者收費,並向政府交納一定的特許費;新建基礎設施。政府可以採用建設-轉讓-經營(BTO)、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這三種合作形式主要目的都是為新建基礎設施融入民間資本,同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提高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
二是公用事業方面。公用事業領域採用公私合作模式與基礎設施領域有十分類似之處,因為按照一種廣義理解,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兩個概念可以合而為一。特別是在污水處理、自來水、煤氣、電力和熱力供應等方面,採用公私合作夥伴機制的項目,一般可通過使用者付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使投資者能夠收回投資並在較長時期得到合理的、穩定的投資回報。
三是公共服務方面。由於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傳統模式會產生提供不足與低效,所以有必要引入私人提供。我國在教育、衛生、養老等領域都已出現私人提供公共服務的案例,同時由於公共服務的公共性,也必然離不開政府的籌劃與支持,私人提供只是政府提供不足的補充,但是這種補充現階段總體而言比較有限,潛力遠未充分發揮。為最大限度滿足人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更為理想的模式是通過公私合作模式下的適用機制來提供。
公私合作夥伴管理模式在我國未來城鎮化進程中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社會的發展也會越來越多地依賴公私合作管理模式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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