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寧波監管局聯合省農業廳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拖拉機機型界定,要求各保險公司在辦理拖拉機交強險時,嚴格執行界定標準,不得將兼用型拖拉機按運輸型拖拉機承保。
《通知》就浙江省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標準作了調整,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凡符合《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和省農業廳、公安廳《浙江省上道路行駛拖拉機註冊登記技術要求》的運輸型拖拉機,其交強險費率在原標準基礎上按發動機功率大小上浮30%~40%。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費率維持原費率標準不變,對低速載貨汽車和不符合標準、掛拖拉機號牌實為低速載貨汽車的機動車輛,不適用拖拉機交強險費率。
《通知》指出,浙江省將適時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浮動制度,根據被保險拖拉機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在續保時進行費率浮動。《通知》要求各級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農機監理機構加大對拖拉機交強險法律法規和投保、續保等業務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機手投保積極性和自覺性,鞏固和擴大保險覆蓋面。各級保險機構嚴格履行法律義務,不得拒保或者變相拒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捆綁銷售商業險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機交強險費率。保險監管部門將堅決查處以各種非正當理由拒保、不正確適用費率、搭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農機監理機構將嚴把拖拉機登記關、審核關和檢驗關,支持和協助保險機構加強對拖拉機標準的核查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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