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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豬肉產品中的「萊克多巴胺」為何物

2016-01-01 00:00:00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T| T

  近日,國內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發現西安市某超市銷售的美國進口豬蹄中含有萊克多巴胺成分,引起媒體和消費者的高度關注。一時間萊克多巴胺成為公眾的焦點,那麼引起軒然大波的萊克多巴胺究竟為何物?如果食用萊克多巴胺殘留的肉產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哪些損傷呢?各國對萊克多巴胺使用範圍又有何限定?下面讓我們來聊一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萊克多巴胺」究竟為何物?

  萊克多巴胺是由美國的製藥公司研究出的動物飼料添加劑,是「瘦肉精」類物質的一種。提起「瘦肉精」,許多人對此類引起數次大規模中毒事件的「罪魁禍首」印象深刻,至今仍有人談之色變。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曾將「瘦肉精」用作牛、羊、豬、禽類等畜禽的促生長劑和飼料添加劑,其名稱就源於此類物質具有促進動物體內蛋白質合成和沉積、促進脂肪分解和抑制脂肪沉積的功能,可以顯著提高畜禽的體重、瘦肉率和飼料轉化率,曾被廣泛用於我國的畜禽養殖業,尤其是生豬養殖業。

  事實上,「瘦肉精」是指能夠促進動物瘦肉生長、抑制脂肪生成的一類物質,這類物質主要有著相似結構的β-腎上腺受體激動劑類化合物,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11年公布了《「瘦肉精」專項整治方案》,裡面規定的「瘦肉精」品種有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鹽酸多巴胺等16種。也就是說,此次進口豬肉製品中檢出的萊克多巴胺就是「瘦肉精」。

  為何「瘦肉精」會讓人談之色變?

  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科研人員發現第一代「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能提高瘦肉率、生長速度和飼料轉化率,降低飼養成本。因此,美國、歐洲農業已開發國家率先將其用作畜禽的促生長劑和飼料添加劑。但之後幾年,法國、義大利、西拔牙等國陸續發現多起因鹽酸克侖特羅殘留過量而引起的集體中毒事件,隨後我國廣東、香港、上海等地區也陸續發生類似的中毒事件。

  鹽酸克侖特羅用作飼料添加劑時,使用劑量必須達到人用藥劑量的10倍以上才有效果,其使用的時間長、代謝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動物體內的殘留量都很大,它通過食物進入人體,會使人體積蓄中毒,如果一次攝入量過大,會產生急性中毒現象。中毒以後人會出現肌肉震顫、四肢麻痹、心律失常、頭暈、噁心、嘔吐等臨床症狀,對心臟病、高血壓、甲亢等病患者危害巨大,攝入量多者甚至會死亡,如果運動員誤食含此類成分的肉類,還會因尿檢不合格而被取消獲獎或參賽資格。

  此次檢出的萊克多巴胺與鹽酸克侖特羅相比,有代謝快、殘留小、毒副作用小等特點,美國認為其人體最低中毒劑量遠高於肉產品殘留量,因此認為其安全可靠。然而,由於控制上市前動物體內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其對人體的毒副作用仍不可輕視。

  各國對萊克多巴胺的適用範圍限定不同

  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在養殖業適用範圍態度不盡相同,主要有三類:一類以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等畜牧大國為主,允許萊克多巴胺用於畜禽養殖;第二類主要是歐盟、中國、俄羅斯等國家,全面禁止在畜禽養殖中使用該類藥物;第三類則以日本、紐西蘭和中國台灣地區為代表,不允許本國養殖業使用該類藥物,但允許進口使用了β-腎上腺受體激動劑的肉類產品。總體來看,全球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允許使用或進口萊克多巴胺,而絕大多數國家是禁用的。

  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萊克多巴胺在豬和牛中的最高殘留量(MRL)標準為:肌肉10 μg/Kg、脂肪10 μg/Kg、肝40 μg/Kg、腎90 μg/Kg,每日允許攝入量(ADI)為0-1μg/Kg。在我國,1997年農業部就發文禁止「瘦肉精」在飼料和畜禽生產中使用;2002年農業部、原衛生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名錄》,禁止萊克多巴胺在動物養殖中使用,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商務部、原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信部六部委發布聯合公告,要求即日起在我國境內禁止生產和銷售萊克多巴胺。

  雖然美國農業部曾發布公告,規定2014年7月1日後對中國出口的豬肉產品都不得再含有萊克多巴胺,美國國家豬肉委員會對其養豬業也發出了類似的呼籲。但由此次事件可看出,自美國等允許使用「瘦肉精」的國家進口豬肉產品仍有違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相關進口企業,在進口肉類產品前務必做到兩點:一是在進口前積極向當地檢驗檢疫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諮詢,明確產品出口國和地區在動物生產時使用的獸藥、促生長劑、飼料添加劑的種類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二是遵守我國對於肉類產品進口的相關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申請相關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再與國外生產企業簽訂貿易合同,貨物到境後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對進口肉類產品的抽查和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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