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帳的犯罪行為。
與民眾每天都在遭受個人信息被侵犯的實際情況相比,無論是從案件數量,還是從案件人數,司法機關辦理的此類案件都不算多。那麼,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賣又被賣給了誰?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存在哪些難題?又該如何破解?近日,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不要用『加快』『儘快』這些詞,我就問你有沒有具體的時間表?」2016年8月30日至31日,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黃業斌率隊開展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專項視察整治電信詐騙工作期間,因電信運營商對於何時實現100%手機實名制時閃爍其詞,朱列玉在座談會上鮮明地亮出了態度。
據有關部門披露,僅2014年全國電信詐騙犯罪發案40餘萬起,給人民群眾造成經濟損失107億元,2015年電信詐騙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約220億元。其中廣東是重災區。一直以來,手機卡非實名登記是電信詐騙分子利用的一大漏洞。2013年9月1日,工信部發布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實行。手機卡開始實施實名制登記。但是,截至8月底,三大運營商的用戶實名登記率仍未實現100%,平均為97%左右。而公安部門反饋的情況顯示,未實名登記的電話卡大部分都被用於電信詐騙。
2016-2021年中國電信業務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表明,為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解決停辦未實名登記電話卡無法律支持的問題,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落實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的決定》。《決定》中最關鍵的一點是,明確了手機實名制的執行期限,便於操作。
9月30日,電話用戶總數多達1.8億的廣東省,實現了100%電話用戶全部實名登記,成為繼西藏、新疆後第三個完成電話用戶實名登記的省份。
如此嚴苛的實名制,真的能減少電信詐騙犯罪嗎?陳偉才對此表示懷疑。他說:「不久前發生的山東徐玉玉案,犯罪分子使用的詐騙電話是『171』開頭的號碼,而目前廣東等多個省市,均發生過涉及170、171號段的電信詐騙,這些電話卡都是沒有實名制登記的,即使有名字,也是隨意登記他人的資料就出售,這就是所謂的『記名卡』。」
「現在用戶實名登記率看起來似乎接近100%,但中間有一部分只是『記名卡』。」麥慶泉說,實名制是指一個有效身份證只能夠購買一個手機卡。而記名卡難以杜絕私下買賣,對詐騙分子而言,還是有空子可鑽。
陳偉才認為,僅僅是數據上的100%並不能徹底解決使用非實名制手機卡實施電信詐騙問題。「檢驗實名制是否100%標準,要看市場上是否還有不經過實名登記就能買到的手機卡。」陳偉才發現,目前市面上還是能夠隨意買到的。
電信業內人士回應稱,受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電信運營商無法辨識登記過的存量手機是否為登記者本人,或者親屬使用。
弄清楚誰在泄露個人信息、誰在倒賣個人信息、誰在購買個人信息後,那麼,法律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規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公訴局副局長戰立偉介紹,這一規定對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罪名進行了完善,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具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拓寬了處罰人員範圍;增加了一檔量刑,並規定對於特殊主體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從而加重對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修改對於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猖獗和屢禁不止的現狀,起到很好的打擊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仍有籠統模糊的地方,造成該罪名在認定過程中依然存在困難。」戰立偉說,「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麼?「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哪些情況?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據戰立偉介紹,該院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過程中發現,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幾萬條到幾百萬條,之間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據侵害數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門內部、司法部門之間出現認定分歧。
近3年來,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60餘件,其中起訴並得到有罪判決的32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銷的28件,起訴率不足60%,案件撤銷率在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該院受理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回的28件案件中,絕大部分是因為法律認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規制空缺這一問題,解決方案主要在於對目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就如何界定「公民個人信息」而言,陳志新認為目前定義尚不完善,個人信息的核心含義在於個人隱私、個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夠體現個人特徵或與個人有密切關係的信息均可以列為個人信息。
而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認為,電信詐騙犯罪存在查處難、舉證難等現實難題,導致許多案件雖得以偵破,但對部分被告人由於證據、犯罪數額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責任,刑罰的威懾力大打折扣。「刑事立法可參照金融詐騙、保險詐騙等模式,將電信詐騙獨立成罪,並設計合理的犯罪構成要件、合適的刑種。」王勇建議,如繼續保留在詐騙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門檻;借鑑扒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單獨入罪的模式,只要實施電信詐騙行為即可入罪;騙取財物或因詐騙行為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加大其處罰力度。
王勇認為,還應完善涉及電信詐騙犯罪上下遊行為的立法。對電信詐騙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關電信、金融行業進行立法規範,明確並嚴格落實金融、電信等監管機構和具體運營機構的責任。另外對於非法倒賣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建議適用刑法懲戒。
王勇表示,電信詐騙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濫,主要原因是網絡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潛伏海外,可以毫無障礙地面向全國實施詐騙,而司法機關卻是「畫地為牢」,僅對本地報案案件有管轄權。查處網絡犯罪能力強的司法機關未必能發現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報案的司法機關也難以發現恰好實施詐騙犯罪的嫌疑人。
對此,王勇認為,應從程序法角度破解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管轄難題。「兩高」可針對電信詐騙類型,授權部分經驗豐富的地區管轄權,從而實現「誰查處、誰審判」的案件管轄原則。同時,還可以加強類案指導,消除模糊地帶。通過案例指導等形式,明確電信詐騙定罪量刑標準,消除法律適用的模糊地帶和同案不同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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