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將突破40萬億元大關。數字經濟是一種加速重構經濟發展與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以下對數字經濟競爭分析。
良好的產業基礎以及支持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快速落地,使得數字經濟成為我國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由2005年的2.6萬億元增加至2019年的35.8萬億元。與此同時,數字經濟在DGP重所占的比重逐年提升,由2005年的14.2%提升至2019年的36.2%。
數字經濟是以數位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數位技術為核心驅動力量,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通過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提高經濟社會的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展與治理模式的新型經濟形態。
第一,監管部門必須客觀認識數字平台經濟的「一家獨大」或「寡頭化」格局。數字經濟競爭分析,大多情況下這種市場格局是平台企業間依靠創新贏得用戶,將平台正向的網絡外部性充分彰顯的必然結果。這種高市場集中度對競爭執法而言,反壟斷規制反的不是平台的「大」,而是大平台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有害行為;競爭政策不是單純地保護競爭者,而是保護良性的市場競爭。對待「數字寡頭」,執法者應堅持包容審慎、監管謙卑的態度,要警惕倉促干預或過度執法對市場自然競爭「優勝劣汰」機制和創新激勵機制的破壞。
第二,不能以傳統經濟下的「靜態視角」看待數字經濟中的「動態市場」。數字市場與傳統市場的關鍵差異就在於:產品周期短,市場邊界相對模糊,進入門檻低,市場優勢地位的獲得相對短暫。數字經濟競爭分析,領先的市場份額可能無法說明數字平台的持久市場力量,只要用戶的多歸屬性仍然存在。成功的數字平台絕不能依靠優勢地位而避免競爭,新的對手隨時可能從意想不到的地方出現——既可以是新創企業,也可以是曾經的合作夥伴或產業生態鏈上的互補平台。因此,監管部門不宜高估或過早預判數字平台保持其領先地位的能力。
第三,要改變傳統「單邊市場」的競爭分析框架,加入雙邊或多邊視角的思考邏輯。對平台經濟而言,平台一邊的定價和競爭規則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平台其它邊的需求,這一點對競爭執法者有重要意義。數字經濟競爭分析,商業決策習慣上被視為反競爭或掠奪性的行為(如低於成本定價、限制用戶使用等規則),實際上在自由競爭條件下可能提高福利、改進效率。類似地,平台一邊的限制性條款很多時候也是為了吸引參與者或保持對另一邊的吸引力,而非濫用行為。因此,將雙邊或多邊市場分析納入競爭政策的必要性已越來越強。
第四,客觀看待網絡效應的多面性,重視平台規則透明性而非平台中立。在數字經濟領域,網絡外部性既有正向,也有負向的;如,對社交網絡或搜尋引擎平台而言,過多的用戶接入也可能造成網絡擁堵、搜索成本增加和平台碎片化。數字經濟競爭分析,成功的數字平台往往會通過一些限制性手段或自定義規則去平衡各種平台參與者的利益,最小化其負面的外部效應。對監管者而言,嘗試強制平台中立很可能給平台自身的治理體系造成負面影響,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創新激勵。監管者不宜將有關「必要關鍵設施」原則簡單套用於數字平台,更多是確保平台規則體系公開、透明。
第五,對數據的作用要辯證分析,對平台的數據行為應審慎對待。數據只是決定平台企業成功的眾多因素之一;有數據優勢不一定成功,沒有數據優勢不一定失敗。數字經濟競爭分析,強制平台企業共享交易數據可能會扭曲市場激勵,帶來更多的監管問題。對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數字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戶數據的行為效果研判,有賴於對具體案件中數據資源經濟特性的全面評估。如:數據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數據價值的衰減速度、規模報酬遞減效應等。對過度收集或濫用用戶數據,加劇隱私泄露風險的行為,監管部門必須從嚴規制。
人工智慧、虛擬現實、機器學習等最新技術已經開始滲入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數字經濟競爭分析,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的分野會日漸模糊,最終將消失。既沒有純粹的網際網路企業,因為網際網路已經是覆蓋全社會的基礎設施;也沒有純粹的傳統產業,因為所有傳統產業都已經嫁接了網際網路基因。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當沒人再單獨提網際網路的時候,就是「網際網路 」進程真正完成的時候。大融合,才是科技進步的真正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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