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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義務教育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2016-01-01 10:17:06 報告大廳(www.chinabgao.com) 字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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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草案2015年8月首次提請審議時即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新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法律對此予以體現。

  教育部還提出,根據中央精神,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建議予以明確。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惠。」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用地優惠,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也應當給予相應的用地優惠。

民辦教育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草案三審稿中作出修改:「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為保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草案三審稿規定:

  「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草案三審稿取消了三年過渡期的規定,同時明確:

  「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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