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發展要關注政策、市場環境的變化,「順勢」發展。而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又會對民辦教育產生什麼影響呢?
據悉,修正案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設置統一的過渡期,也不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進行選擇。這對民辦教育市場而言是春天還是冬天?在小編看來,用春天來形容更切實際。
儘管修正案規定了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但這並不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表示,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舉辦。
此外,此次修正案對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的權益給予了充分的保障,並進一步完善了對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這對與民辦教育產業份的發展來說,是重要保障。
此前,微信上出現不少文章:《教育在倒退?國家將禁止民辦學校辦營利性小學、初中?》《民辦教育:促進還是猝死?》等等,在小編看來有點大題小做。刪除「營利性民辦學校禁入義務教育」這一關鍵性的一條。這些文章的作者視野太窄,連WTO的常識都不知道就在寫文章批評立法人。
根據WTO服務貿易協定,「教育服務」也被納入貿易範疇。「教育服務總協定」第13條規定:除了由各國政府徹底資助的教學活動外(如軍事院校、義務教育學校、黨校、宗教學校等),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質的教學活動均屬於教育貿易服務範疇,覆蓋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術培訓,所有WTO成員國均有權參與教育服務競爭。也就是除了軍事院校、義務教育學校、黨校、宗教學校等以外的一切教育服務均屬於第三產業,屬於商業,WTO成員均有權參與教育服務競爭。
「教育服務」主要有四種活動方式:
跨境交付:鼓勵甲方成員國向乙方成員國提供遠程教育課程(包括函授)與服務。比如現在時興的MOOC就屬此類。
境外消費:鼓勵甲方國家公民到乙方國家去留學、進修。比如未來5年,中國將派5萬青年去美國留學、美國將派5萬青年來中國留學即屬此類。
商業存在:鼓勵甲方國家的教育機構到乙方國家去開設獨資或合資學校,從事教學、科研與文化交流活動。比如美國在中國上海設的上海紐約大學、中國在世界各地設立的孔子學院即屬此類。
自然人的流動:鼓勵甲方成員國接受乙方成員國的公民前來從事專業教學工作,如教授外語、數學或自然科學。中國每年外聘的外語教學專家、英國向中國聘請的數學教師即屬此類。
WTO鼓勵所有成員國到海外辦學;允許外國教育機構(企業)在所在國頒發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支持專業人才流動,減少移民限制;取消政府對教育市場的壟斷,減少對本國教育機構的財政補貼。
由於基礎教育一般都是各個國家實施的非商業性的義務教育,可供開放尤其是可獲利的空間非常有限。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不將此類非商業性國家壟斷行業劃入《服務貿易總協定》管轄範圍。所以這次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嚴格遵守WTO原則的。
換句話說,這次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表明:除義務教育學校(含軍事院校、黨校、宗教學校)以外的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培訓活動徹底向國內民辦教育投資人和國外教育機構開放。既然是這樣,等於承認了教育服務(除義務教育、軍事院校、黨校、宗教學校以外)屬於第三產業,屬於商業。十多年前提出的「教育產業化」經過十多年的倒退,終於名正言順的回歸。關於「教育是事業還是產業」的爭論也可劃個句號了。粗略地說,義務教育、軍事院校、黨校屬於事業(宗教學校的出資人一般是宗教協會),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技術培訓等屬於產業(第三產業)。這部新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必將使我國教育服務(除義務教育、軍事院校、黨校、宗教學校以外)迎來國內民辦教育投資人、國外財團的大投資,勢必促進教育服務的蓬勃發展,所以小編說民辦教育的春天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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