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網際網路時代,隨著網際網路廣告收入占據廣告業的半壁江山,已經成為最重要的廣告類型。但隨著《新廣告法》以及《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對網際網路廣告的從嚴管理,這無疑對新媒體創收的「任性」增長給予一記重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9月1日開始,網際網路廣告需要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辦法》的出台將促進以百度為代表的搜尋引擎服務商及其平台上的廣告主進行自我調整,短期的「陣痛」也必將隨之而來。
《辦法》的出台要求明確的標識出廣告,因此「抹平廣告與內容邊界」的理念並不可行,粗暴的「將廣告偽裝成內容」理解為原生廣告不符合廣告市場的發展要求。但最終的結果將是塑造出一 個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網際網路廣告運營環境,這其實是一個「良幣驅逐劣幣」的過程。
據《2016-2021年網際網路廣告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分析,隨著網際網路廣告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廣告形態不斷演化,欺詐性、誤導性的廣告形式充斥在市場中,《辦法》的出台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廣告運營商、網際網路廣告服務商在從事廣告商業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
近年來市場上原生廣告的理念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可,但是對於原生廣告定義缺乏明確的認知。
網際網路廣告運營商在探索廣告原生化過程中,注重廣告與用戶體驗相結合的同時,了解用戶在接受信息、服務的過程中的深層次需求,將廣告作為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展示。讓用戶從主觀情感出發,願意產生點擊、分享等行為,實現真實、有效的廣告觸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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